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优质农牧渔产品“瓯越鲜风”标准化生产基地千场创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农发〔2020〕27号)、《关于印发〈泰顺县“瓯越鲜风”标准化生产基地千场创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农〔2020〕181号)、《关于下达泰顺县2021年度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泰财农〔2021〕249号)、《关于下达泰顺县2022年度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泰财农〔2022〕28号)等文件精神,我县决定2022年度继续开展优质农牧渔产品“瓯越鲜风”标准化生产基地千场创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县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济组织。种植业优先选择茶叶、优质稻米、水果(柑桔、猕猴桃、杨梅、草莓等)、蔬菜(西红柿等),养殖业优先选择猪、鸡、鱼等规模生产经营企业作为创建主体。
二、扶持内容和申报要求
创建主体根据《泰顺县“瓯越鲜风”标准化生产基地千场创建工程实施方案》的创建导则和创建方案分类创建。认定类主要完成基础条件、生产管理、产品管理提升等;建设类主要完成基础条件、环境要求、设施配置、生产管理、产品管理提升,制作统一标牌和导览设置等。提供现有建设情况的清单及对应照片,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照导则标准进行分类创建。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认定类项目经县级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建设类项目以公益类项目标准按照核定总投资的70%同时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建设。
四、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如实填写《温州优质农牧渔产品“瓯越鲜风”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主体申报表》(附件1),并附上申报表中的佐证材料如执照、法人身份证等。
2.有关乡镇对项目建设位置图、项目建设平面布局图、项目建设前现状照片等相关证明性材料进行审核,并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日期2022年5月20日。
3.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于2022年6月20日前完成所有上报项目的踏勘工作,经专家评审等程序后择优确定拟补助项目。县农业农村局在7月10日前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方案,经审核后联合下达项目实施和资金补助计划。
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一)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单位须在规定实施期限内完成建设内容,项目完成后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县财政局在收到县农业农村局完整的验收材料和资金拨付申请后,及时完成资金拨付工作。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实施主体提出延期验收的,每逾期1个月扣除5%的补助款,逾期8个月以上的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二)监督检查。项目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操作的项目单位和法人代表将被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在规定建设期内未及时申请验收、项目未实施或未及时提出延后验收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实施单位要规范财务管理,项目支出必须通过实施单位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违反上述规定的投资额不予认可。
(三)一票否决。坚持农地农用、粮地粮用,对粮食功能区内的非粮化项目和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建设项目不予财政补助。
六、公示公告
本次项目申报资料和申报结果等有关信息通过泰顺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xxgk.ts.gov.cn/)发布。
联系人:泰顺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 张志勤,联系电话:67583445。
附件:1.温州优质农牧渔产品“瓯越鲜风”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主体申报表.docx.docx
2.“阳光农场”创建导则、“绿色牧场”创建导则、“生态渔场”创建导则.docx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泰顺县财政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