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64/2022-3710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 号:
  • 泰残〔2022〕7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
  • 成文日期:
  • 2022-05-19

关于开展2022年度泰顺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3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22年泰顺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

(一)审核对象

泰顺县行政区域内2021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节假日除外)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期。

(三)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用人单位通过法人账号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在首页搜索栏输入“按比例就业”,在搜索结果中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在线办理”。

申报材料:登入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在网上进行自助办理时填写残疾人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安置登记结果,用人单位如对系统的核验结果有异议,可根据系统提示提交对应影像材料,待县残联进行审核确认。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1.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已安排的残疾就业人数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征期前当地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3.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我省人民政府规定1.5%安置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5.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执行,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工作

1.对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泰顺县内,已参加县残联年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制度。

2.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的用人单位,登录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cjrlhh.wenzhou.gov.cn,点击“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于每年的6月30日前自行申报《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报表》。

四、其他事项

1.残疾人,是指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

3.残疾人就业未满一年,可按月计算,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4.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5.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附则

审核征收的有关政策问题,由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同泰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

泰顺县财政局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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