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民〔2022〕49号
林作秩代表:
你在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建议》(第201号建议)收悉。该提案对我县社会救助保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我局高度重视,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改善民生的关键,您的建议具有很高参考和借鉴价值,我局将积极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工作:
一、开展定期排查救助,强化医保对接。借助城乡“网络化管理”机制,落实县、乡镇主体责任,发挥联片带村干部、村居干部、网格员和党员干部的作用,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定期走访辖区内困难群众,通过主动发现、精准识别、供需对接、结对帮扶等形式,前移兜底保障关口、及时发现救助对象,为困难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救助服务。根据医保局每月推送大病救助对象,通知乡镇进行临时救助,符合救助保障对象及时纳入低保、低边救助。
二、规范重病施保政策,结合实际认定生活能力。为有效防止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原则上按“大病保险”对象来确定),可视为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重病单独施保期限不少于一年,一年期后进行复核,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实行半年复核并动态管理。对重病单独施保对象给予全额低保救助。对劳动能力的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对以上认定外,县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劳动能力实际情况核实后也会做相应的认定调整。
三、健全救助“渐退期”及建立“一事一议”制度,加强生活安心保障。鼓励引导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低边)对象进行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在册低保户和低边户人均收入分别超过低保标准和低边标准的给予一年的渐退期,实现收入稳定后再退出低保(低边)范围。一年渐退期满后,重新核对其家庭状况,复核其收入仍超标的,退出低保(低边)救助。完善困难群众“部分收入免计”政策,对低保低边成员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的,1 年内不计家庭收入;对低保低边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 年内不计家庭收入;在不计家庭收入后的 2 年内,可按当地低边标准扣除其就业创业成本;对在公益性岗位、幸福岗位就业取得的岗位补贴低于低边标准的部分收入不计家庭收入;被征地获得的不超过 5 万元青苗补偿费和从事来料加工取得的不超过 2 万元收入等不计家庭收入《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的规定从2022年5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低保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落实困难群众“一户一策一干部”帮扶政策
针对困难家庭情况复杂或重残重病等特殊情况,以现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社会救助特殊个案问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利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针对申请人特殊情况进行讨论表决通过,报乡镇班子会研究决定通过)的方式予经妥善解决,有效避免发生突破道德底线的事件,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但不得出现“政策保、关系保和人情保”等不良行为。
四、强化监督检查。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并于每月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下一步,我们将打造救助服务联合体,推进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社会力量为骨干、爱心驿站为载体、充分整合和引导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机构、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等各方力量和资源,参与困难对象的主动发现和信息反馈,有效实现困难需求发布、爱心资源供给,构建政府和社会力量协同推进社会救助的工作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政策衔接、保障适度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切实解决困难群众认定不精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强化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助力共同富裕建设。
最后,感谢你对民政社会救助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杨立珩,联系电话:67599018,158*****191。
泰顺县民政局
2022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