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4/2022-57593
  • 组配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财政局(国资办)
  • 成文日期:
  • 2022-03-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和评审费

入分成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8- 26 15 : 59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支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字化改革,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和评审费收入分成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指引》(会评〔2021〕4号)和会计考试无纸化改革要求,省级和设区市财政部门的会计考试工作职责发生了变化。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调剂以及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经研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初、中级)省级分成比例由20%下调至15%(含上缴中央),各设区市分成比例由80%上调至85%。

二、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执收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除上缴中央考务费外,全部留设区市,省级不分成。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执收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仍按85%的比例上缴省级。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会计考试考务费收入分成比例的通知》(浙财综〔2015〕2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分成比例的复函》(浙财综〔2019〕2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2月28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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