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一体化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8/ 11:31:52 浏览次数: 来源: 县民政局 字体:[ ]

CTSD10-2022-0002


泰民〔2022〕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   浙政发〔2017〕6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经请示县政府批复同意,现就实施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一体化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调整

根据(温政发〔2022〕6号)文件精神,“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边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及低保低边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均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对照县统计局的数据口径,我县2021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7428元,遂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183元(37428*70%/12),其中:

(一)2022年5-6月一体化标准按2021年标准暨每人每月1891元并补差发放执行,已享受低保政策的孤困儿童按照该户最低生活保障金平均金额补差发放(2020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户实发低保金/户人口数)。

(二)2022年7月1日起一体化标准按2022年标准暨每人每月2183元并补差发放执行,已享受低保政策的孤困儿童按照该户最低生活保障金平均金额补差发放(2021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户实发低保金/户人口数)。

二、制度衔接

符合相关条件的孤困儿童,可享受相关医疗康复、教育保障及住房、就业等相关政策。对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规定发放护理补贴,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三、其他事项

各乡镇要加强对孤困儿童基本生活费的使用监督,依托儿童督导员、村儿童主任的常态走访,及时了解、掌握孤困儿童生活情况和实际困难,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权益。同时,加大对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一体化标准的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对象及时掌握政策变化。


泰顺县民政局               泰顺县财政局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民政局。

泰顺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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