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27/2022-58698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 文 号:
  • 泰资规罚〔2022〕261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27

浙江省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顺县西旸镇横川旸村村民委员会)

被处罚人:泰顺县西旸镇横川旸村村民委员会。

案   由:滥伐林木

现已查明:2021年7月,泰顺县西旸镇横川旸村村民委员会在西旸镇横川旸村横路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雇佣工人用油锯砍伐林木。林木权属为西旸镇横川旸村横路自然村村民。2022年7月7日,经泰顺县川森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所鉴定:1.被砍伐林木位于泰顺县西旸镇横川旸村横路自然村路边和老小学操场,木材分别集中堆放在西旸镇横川旸村横路自然村路边和老小学操场的十个集材点。2.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杉木,林龄为近熟林,共计297根,木材材积11.9933立方米,按出材率60%计算,折合立木蓄积19.9883立方米。3.被砍伐林木所在范围其森林类别全部为一般商品林。4.被砍伐林木材积价值:杉木市场参考价每立方米350元,本案被砍伐林木合计价值4197.655元,总价值尚未扣除生产成本。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一、当事人泰顺县西旸镇横川旸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杨辉武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泰顺县西旸镇横川旸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7月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二、证明人杨茂最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泰顺县西旸镇横川旸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7月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三、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了泰顺县西旸镇横川旸村村民委员会滥伐林木的位置、现状等事实;四、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了泰顺县西旸镇横川旸村村民委员会滥伐林木的株数、蓄积、价值等;五、现场照片2张。

根据上述事实,我局已于2022年7月15日告知被处罚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当即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当日作出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泰顺县西旸镇横川旸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被处罚人砍伐的树木符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一般档的规定,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我局决定给予被处罚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六个月内原地或异地补种杉木297株;

二、处被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玖拾叁元整(¥12593.00元)。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西旸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泰顺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27日


抄送:县人民政府、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财政局、西旸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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