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审核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8 15:57:43 浏览次数: 来源: 县府及县府办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信息公开审核审查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泰顺县信息公开审核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包括微信、微博、抖音等)的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加强政府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查审核(以下简称核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泰顺县按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新兴渠道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传统渠道进行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包括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第二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上网信息应严格履行核审程序,未经核审不得发布。

第三条 信息审核及保密审查工作应当坚持“谁公开、谁核审,谁核审、谁负责,先核审、后公开”的原则。严格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核审主要围绕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保密规定和信息公开要求,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准确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五条 信息核审实行三级负责制。

(一)行政机关信息制作人员负责一级核审,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链接准确可用、信息不涉敏不涉密和不泄露个人敏感信息,并同步确定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和保密等级(包括绝密、机密和秘密);

(二)行政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负责二级核审,复核信息制作人员编辑的信息内容表述是否正确、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和定密等级是否合理,防止信息出现错漏现象,提出初审意见。拟公开的信息还须同时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进行公开属性审查和保密审查;

(三)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分管领导负责三级核审,核准相关科室负责人初审意见再签发。重要信息拟公开或者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须经本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第六条 二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核审。其中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七条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加强保密教育,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培训。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和保密审查制度,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做好审查记录和台账管理,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政策方针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不健康、虚假信息,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和技术故障。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测通报,并纳入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年度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顺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审核表

公文标题


   


制发科室


发布载体

县政府网站   公众号      微博

今日头条     今日泰顺    其他         

文件内容

详见附件

一级审查
(信息制作人)

1、文件属性是否准确

  

2、文件格式是否正确规范

  

3、用词用字是否准确

  

4、相关数据是否准确

  

5、引用链接是否有效和准确

  

6信息是否不涉敏不涉密和不泄露个人敏感信息

  

审核人:         审核时间:        

二级审查
(科室负责人)

 

审核人:         审核时间:        

三级审查

(分管领导)

 

审核人:         审核时间:        

注意:二、三级审查必须严格对照一级审查6方面内容进行重新审查审核。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印发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