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大峡谷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A-11-02等地块局部调整》方案公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华东大峡谷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A-11-02等地块局部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11月10日——12月9日。 公示期间,公民可用信件、电话等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供政府职能部门、规划编制单位研究参考,对于其中的合理化建议,将酌情予以采纳。 公示单位:雅阳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电话:0577-67661435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在原《华东大峡谷温泉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雅阳镇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拟近期实施项目用地,明确本次控规调整范围为华东大峡谷范围内14个地块,规划范围总面积约为419.14公顷。 二、用地规模 本次规划范围内涉及建设用地地块调整的面积约36.28公顷。 三、用地布局规划调整 1、地块界线、编号、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和控制指标调整: 图则1: 原A-11-02地块拆分为A-11-021和A-11-022地块。新增A-10-01、A-10-02、A-14-01和A-14-02地块。 A-11-021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0901),调整后用地面积为24926平方米,容积率为0.4-0.5,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绿地率不小于20%。 A-11-022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1401),调整后用地面积为29156平方米。 A-10-01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0901),调整后用地面积为22395平方米,容积率为0.4-0.5,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绿地率不小于20%。 A-10-02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1401),调整后用地面积为10285平方米。 A-14-01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0901),调整后用地面积为25073平方米,容积率为0.4-0.5,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绿地率不小于20%。 A-14-02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1401),调整后用地面积为16519平方米。 图则2: 新增D-07地块。缩小E-06地块,更改用地性质和用地指标。 D-07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共交通场站用地(120802),用地面积为7096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50%,建筑高度不大于18米,绿地率不小于10%。 E-06地块用地性质为文化用地(0803),调整后用地面积为3333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1.5,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绿地率不小于25%。 图则3: 根据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调整D-03地块用地红线,并调整用地性质和地块指标。 D-03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1401),调整后用地面积为20741平方米。 图则4: 为满足雅阳镇区及华东大峡谷温泉旅游度假区对市政燃气的实用需求,新增C-05地块。 C-05地块用地性质为供燃气用地(1304),用地面积为3235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0.5,建筑密度不大于50%,建筑高度不大于12米,绿地率不小于20%。 图则5: 根据上位规划控制线管控要求和近期开发设计方案新增E-04-01、E-04-02、E-04-03和E-04-04地块。 E-04-01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0901),用地面积为5030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1.35,建筑密度不大于50%,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绿地率不小于20%。 E-04-02地块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02),用地面积为63817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1.2,建筑密度不大于43%,建筑高度不大于18米,绿地率不小于25%。 E-04-03地块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02),用地面积为64174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1.2,建筑密度不大于43%,建筑高度不大于18米,绿地率不小于25%。 E-04-04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1401),用地面积为67049平方米。 四、土地使用强度规划 (一)地块指标控制 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泰顺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范予以执行,机动车泊位和配套设施等参照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指导性指标包括地块出入口方位、兼容性等。各项指标详见地块指标控制一览表。 (二)用地兼容性 为增强土地使用的灵活性,规划确定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另有规定的,在地块图则中进行规定。 五、建筑管理规定 (一)建筑后退红线 建筑后退红线是建筑控制线与道路红线或地块边界的距离。单位:米(m)。建筑后退距离确定主要根据地块位置、使用功能和消防、日照、安全、卫生、视线等要求,与建筑高度和道路红线宽度有关,详见道路一览表及图则。图则中,按多层退让,如为高层需按规定加退,地块界线后退需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出入口方位 一般情况下,每个地块设置一到两个车辆出入口,规定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至道路交叉距离须保证。对车流量较大的基地,其道路出入口与集镇道路连接要求按照《泰顺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是指地块内部必须配置的机动车停车的数量,主要根据建筑性质、规模和所处区位来确定。各地块应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的要求配置,并鼓励提高。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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