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3〕14号

发布日期:2023-11-28 11:10:19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国务院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的自然资函〔2023〕62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苍南至泰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审批同意苍南至泰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建设用地469.3731公顷,其中征收泰顺县、苍南县集体土地459.3027公顷。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苍南至泰顺高速公路工程(泰顺段)项目,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苍南至泰顺高速公路工程(苍南段)项目,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苍南至泰顺高速公路泰顺段安置用地(三魁镇)项目,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苍南至泰顺高速公路泰顺段安置用地(彭溪镇)项目,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收面积

苍南至泰顺高速公路工程(泰顺段)项目征收大安乡大丘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大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柳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罗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花坪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1.5593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4.3702公顷,建设用地0.1488公顷,林地17.0403公顷。

苍南至泰顺高速公路工程(泰顺段)项目征收东溪乡吾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普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桥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3.1500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2.9705公顷,建设用地0.2328公顷,林地9.9467公顷。

苍南至泰顺高速公路工程(泰顺段)项目征收柳峰乡卓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5843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1267公顷,林地2.4576公顷。

苍南至泰顺高速公路工程(泰顺段)项目征收罗阳镇上察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上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南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溪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江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贝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门楼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门楼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鹤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47.082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3.3711公顷,建设用地0.2855公顷,未利用地0.0009公顷,林地33.4249公顷。

苍南至泰顺高速公路工程(泰顺段)项目征收彭溪镇五里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富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彭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6.521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1.5912公顷,建设用地0.9906公顷,未利用地0.0009公顷,林地13.9389公顷。

苍南至泰顺高速公路工程(泰顺段)项目征收三魁镇上武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下武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垟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庵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张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戬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曲尺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薛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薛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40.7145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23.3161公顷,建设用地0.7600公顷,林地16.6384公顷。

苍南至泰顺高速公路工程(泰顺段)项目征收泗溪镇企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前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南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洪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秀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1.8280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9.6896公顷,建设用地0.0101公顷,林地22.1283公顷。

苍南至泰顺高速公路工程(泰顺段)项目征收雅阳镇上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松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沐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红朱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9.0077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7.2991公顷,建设用地0.2744公顷,未利用地0.0687公顷,林地11.3655公顷。

苍南至泰顺高速公路工程(苍南段)项目征收彭溪镇联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337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250公顷,林地0.3126公顷。

苍南至泰顺高速公路泰顺段安置用地(三魁镇)项目征收三魁镇薛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1459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1459公顷。

苍南至泰顺高速公路泰顺段安置用地(彭溪镇)项目征收彭溪镇彭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8667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8667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泰政发〔2020〕85号、泰政发〔2022〕85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泰人社〔2021〕22号)的规定执行,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泰政发〔2022〕8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统一安置、零星安置、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泰顺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泰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563013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