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培训费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各类培训质量效果,提高党员干部塑造变革和推进现代化建设新能力,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22〕13号)、《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温财行〔2023〕1号)和《泰顺县机关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泰财行〔2018〕1116号)等有关精神,现就培训费管理规定中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相关标准凭据报销,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四、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五、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泰顺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3日 泰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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