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专项资金的通知 |
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2 〕72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农业农村现代化现行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3)6号)精神,我县已委托温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实施开展123个耕地质量变更调查点位取土与化验工作,并实施开展1个国家级标准“三区四情”耕地质量综合监测点和4个省级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田间试验、样品采集检测、数据采集上报等工作,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现将2023年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专项资金(农产品质量安全)23.605 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相应增加2023年度“2130199其他农业农村支出”预算指标。 请你们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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