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泰文综罚字[2023]20号
案件名称:庄**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
被处罚人名称:庄**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5日12时10分,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泰顺县雅阳镇***村***号房屋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房屋顶楼阳台装有1套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当事人庄**无《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依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结合《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广电类第76序号“首次违规情节较轻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套。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