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3-65792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科技
  • 文 号:
  • 无〔2023〕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12

[AI视频+图文解读]关于《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泰顺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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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8号)文件精神和我县原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泰顺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泰政发〔2022〕8号),县科技局修改拟订了《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泰顺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新旧政策对比情况

本《意见》围绕企业研发投入、企业主体培育、科创平台、大孵化集群、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附则七个部分,制定了23项政策内容。相比我县原政策删减了5条,增加了7条,调整了14条。

三、具体变化

(一)新增的条款

1、鼓励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奖励。

2、省级创新联合体补助。为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县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对认定为省级创新联合体给予牵头单位20万元补助,并推荐参与技术攻关行动,承担重大攻关项目。

3、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绩效考评奖励。为进一步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水平和孵化能力,对其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对绩效考评合格至优秀的奖励5-50万元奖励。

4、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培育科技企业奖励。为鼓励运营机构招引优质企业入驻,在孵企业被认定(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认定(备案)1家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运营单位1万元、0.2万元。

5、招引专业运营机构补助。为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招引专业运营机构给予一定运行经费补助。

6、支持初创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为集聚国内外行业高层次人才和一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对入驻市级以上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初创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实行不超过24个月租金补贴。初创企业指的是第一次在当地工商注册登记企业且时间不超过24个月。

7、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为提升科研能力,加快成果产出,服务企业创新,认定(备案)为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100万元、50万元,开展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按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的金额10%、最高200万元给予奖励。

(二)调整的条款

1、加大对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根据原政策第1条修订,补助标准调整为存量部分3%和增量部分8%,最高300万元。

2、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全社会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根据原政策第2条修订,修改了部分文字表述内容。

3、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根据原政策第3条修订,修订后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其中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首次“小升规”的,在“小升规”扶持政策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

4、加快科技型企业提质增量。根据原政策第4条修订,修订后仅对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再给予奖励。

5、支持新产品开发。根据原政策第5条修订,修改了部分文字表述内容。

6、建设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根据原政策第6条修订,修改了部分文字表述内容。

7、支持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区的创建。根据原政策第12条修订,修改了部分文字表述内容。

8、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新认定(备案)奖励。根据原政策第8条修订,做区别奖励,提高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奖励,对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9、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根据原政策第13条修订,修改了企业重点研究院奖励补助方式,提高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奖励补助金额,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重点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50万、 100万元、30 万元奖励。省级、市级年度绩效评价合格奖励降至1万元。

10、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根据原政策第14条修订,修改了部分文字表述内容。

11、技术转移转化奖励。根据原政策第16条修订,设置补助门槛,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2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

12、支持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根据原政策第17条修订,修改了部分文字表述内容。

13、科技计划项目补助。根据原政策第18条修订,支持申报实施县级科研项目,对列入重大科研创新攻关项目的给予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补助;一般项目的给予20万元以下的补助。

14、支持科技项目攻关。根据原政策第20条修订,修改了部分文字表述内容。

四、其他说明

1、适用对象: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泰顺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类、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2、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适用统一的泰顺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与监管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

3、名词解释: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

4、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当年度同一项目符合我县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我县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可叠加执行

5、执行效力: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泰顺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泰政发〔2022〕8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夏立彬(局长)

业务科室:县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中心

联系电话:0577-67589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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