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2025年泰顺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9 15:33:38 浏览次数: 来源: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2023-2025年泰顺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2025年泰顺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我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各年度项目顺利实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农〔2023〕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3〕61号)和《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泰政办发明电〔2023〕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以下简称“专项激励政策项目”)是指使用省级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项目。

本县行政区域内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监督检查、调整、验收、绩效评价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域协调专项激励的政策目标是坚持创新引领、绿色发展,强化政策集成,增强区域内生发展动力。坚持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把强村富民、抱团发展作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探索完善产业发展与低收入农户和村集体经济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公共服务普惠共享。

第四条  依照统一申报、严格管理的原则,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区域协调政策项目申报的决策部署,项目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动员,审定和批准项目的编制、计划、执行和考核等重大工作。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研究专项激励政策、编制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项目执行、绩效评价和向省厅对接联系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激励资金”)是指省级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资金。

第六条  县财政局牵头负责专项激励资金预算安排,指导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七条  资金用于重点支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延伸产业链,推动发展比较优势明显、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产业项目,形成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局面。

第八条  专项激励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财政资金使用要求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挤占挪用。

第九条  专项激励资金原则上用于“213农林水支出”科目不少于70%,其中用于涉农产业发展相关支出不低于省财政厅规定的比例。专项激励资金不得用于产业项目以外的对个人补助支出,不得用于土地征用款、拆迁补助、项目管理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补贴和福利补助等经常性支出及弥补企业亏损、修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政策处理等与专项激励政策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专项激励资金采用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补助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做好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决算工作,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做到项目资金不留缺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资金拨付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后,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  专项激励资金拨付进度款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和项目实施用款计划,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经责任单位审核存档后,报一份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和项目责任单位联合行文、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拨付资金除提供专项激励资金拨款申请表、发票等凭证外,还应当根据财政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对下列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不予拨付:

(一)未列入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的支出(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调整、变更除外);

(二)存在质量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支出;

(三)未按要求提供相应项目资料的支出;

(四)违反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十五条  结转、结余资金按财政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原则上继续用于安排其他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

第十六条  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专项激励奖补资金及虚报项目支出等违规违纪问题,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激励资金扶持重点,对申报的项目开展现场踏勘和实地考察,听取意见,审核材料,提出任务清单和三年实施方案。符合政府投资项目要求,纳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审核后的实施方案,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认真组织实施,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2025年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3〕61号)要求,于每年1月10号前将上一年工作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每月按需及时报送进度考核相关材料。年度项目在规定建设期内完成,所有项目须在三年实施方案结束时完成。

第二十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报县政府同意后调整,单个项目投资超过2000万元或省补助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调整需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涉及建设内容调整的项目,必须符合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由项目责任单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县(市、区)政府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责任单位。

(三)终止或变更取消的项目,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中,不符合专项激励政策资金支出要求的,一律收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工程实施质量管理,健全完善项目和资金档案管理,并接受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项目业主单位对建设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工程建设质量负责;项目责任单位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和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县财政局根据各单位意见核拨资金。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对跨年度未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对已完成进行抽查,建立项目实施反馈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项激励政策项目”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专项项目实施情况,根据项目责任单位报送的进度表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通报;发现其他问题的,根据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工作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管理警示和限期整改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未能按期动工的,给予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被警示2次或限期整改未到位的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政府同意后资金调整至其他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做好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对竣工的项目组织自验,自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责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验收申请和自验报告;

2.项目前期批复文件;

3.项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说明;

4.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5.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合同、监理、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6.项目建设支出凭证和相关材料;

7.项目备查簿和图文影像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及时做好验收工作。通过验收的项目,其验收报告及相关台账资料由项目责任单位整理成册存档,报送一份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专项激励政策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专项激励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组织验收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中介对项目进行抽查验收,抽查结果作为项目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与项目责任单位和业主单位次年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九条  对已验收项目抽验不合格的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认真整改的,列入黑名单,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专项激励政策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止。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专项激励政策项目,项目实施涉及专项管理办法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责任单位可以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项目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泰顺县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泰政办〔202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泰顺县区域协调专项激励政策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参考).docx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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