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3-65881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文 号:
  • 泰政发〔2023〕108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00-2023-0007

(有效)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泰顺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多年生经济作物、当季作物等补偿。青苗补偿款归青苗所有者所有。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一)青苗补偿费:被征收土地粮油作物类的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作为参考,无青苗不补偿。其补偿标准为:粮食作物类1200-1600元/亩;蔬菜类1200-1800元/亩;具体参考附件1。经果根据不同品种与生产周期确定,具体按附件2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林木补偿费:征收林地林木和零星用材林木、花卉苗木等补偿按附件3、4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具有合法性的建(构)筑物(房屋除外)、农田水利设施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设施。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附着物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一)工程范围内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按不低于原建造标准迁建。

(二)乡、村间的生产、生活主干道路受损或截断的,按原建造标准予以恢复。

(三)生活用水设施、生产设施、农田排灌设施,按原建造标准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按现状作适当经济补偿。

(四)建筑物按附属房类别分四档补偿,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五)坟墓迁移每穴补偿搬迁费与安置费6000-14000元,由坟主自主迁移,无主坟墓由政策实施单位或委托该村村委会迁移安置,坟墓占地按建设用地标准补偿。

(六)宗教庙宇及其他特殊构筑物,由工程实施机构与属地乡镇共同组织调查,结合评估审核情况专题研究讨论。

本条中第(三)(四)(五)项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

三、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房屋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用房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补偿标准参照《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顺县房屋重置价格标准(2022年)的通知》(泰政发〔2022〕141号)文件执行。

四、附件内未涉及的其他苗木、构筑物,以及争议较大或特别名贵的苗木,补偿标准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五、有以下情况,其地上附着物和种植(养殖)物不予补偿:

1.恶意抢栽、抢养殖、抢建的;

2.违法搭建的建筑;

3.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本补偿标准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2024年1月19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批准,县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2024年1月19日后征地方案已依法批准的,按本补偿标准执行。泰顺县原有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粮油作物、蔬菜类补偿标准.doc

          2.经果类补偿标准.doc

          3.林木类补偿标准.doc

          4.花卉苗木类补偿标准.doc

          5.建筑物、构筑物分类及补偿标准.doc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印发


附件下载:泰政发[2023]108号 关于印发泰顺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pdf

                 泰政发108 关于印发泰顺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docx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