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3-65882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文 号:
  • 无〔2023〕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AI视频+图文解读]关于《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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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泰顺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下文简称《标准》)的制定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20年4月,省政府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各市县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泰顺县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与周边类似县市补偿标准,制定了本标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

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 号)

5、《浙江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形成泰顺县征收集体土地统一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成果,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

四、《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不含居住性房屋)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五、实施时间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9日开始施行,发布施行时,泰顺县原有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六、《标准》是如何分类和测算的?

本《标准》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两大类,其中青苗又细分为粮食作物和蔬菜瓜果等两类,地上附着物又细分为经果、林木、花卉、建筑物(非居住性房屋)、构筑物等五类。

本《标准》以2022年1月1日为测算基准日,遵循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兼顾新旧标准衔接、测算有据可循的原则开展。

依据行业标准、公开的造价信息以及本县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技术参数,并参照周边县市政策与标准,结合实际案例、市场询价、内外业调研等途径,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综合确定标准,力求反映全县平均价格水平。

七、对于本《标准》未涵盖的项目如何补偿?

《标准》所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项目为泰顺县常见类别和规格,实际执行中,个别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不一致或者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法严格按程序给予相应补偿。

八、新旧《标准》的衔接是如何规定的?

考虑到一些建设项目在本标准执行前已经开展征地前期程序,为确保新旧标准平稳过渡,2024年1月19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批准,补偿安置方案已制定并公告的,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2024年1月19日后,按本标准执行;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张小华(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 0577-67563013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图文政策解读.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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