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2〕7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2)70号)、《县乡村振兴局 县财政局 关于开展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储备项目申报的通知》(泰乡振〔2022〕5号)和《县扶贫办 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泰顺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竞争性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扶〔2018〕19号)等文件精神,经乡镇申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组织专家组评审审核并公示,现将2023年度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项目实施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本批次项目补助资金控制数在868.5万元之内。为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支付进度,2023年2月底前本次立项的项目开工率须达到100%,若未开工的,则视情延迟安排,具体以下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项目实施计划为准。项目是否开工的判定标准为是否向相关主管单位提供施工合同、开工前后对比照等相关材料,最终解释权归泰顺县农业农村局所有。已开工项目须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实施,项目补助资金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提出建议再予以安排落实。原则上,逾期未完成的,将不再安排项目补助资金。
本批项目实行乡镇报账制。项目建设期限为项目立项之日起至2023年6月底前,对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竣工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在到期前一个月向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半年)。各有关乡镇认真组织,加强项目监管,及时通知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项目竣工后,业主单位及时要求乡镇组织预验收,对需县级验收的项目在通过乡镇验收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申请项目验收,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分批进行实地验收,对通过验收的实施项目,各有关乡镇根据《泰顺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认真做好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和报账工作,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备案,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联合按实印发项目资金补助文件。对不符合的项目要及时终止,乡镇人民政府切实负起责任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反馈给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附件:2023年度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项目实施计划一览表.docx
泰顺县乡村振兴局
泰顺县财政局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