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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百丈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2月20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百丈镇人民政府党政办,联系人:陈上城,联系电话:(0577)59295502,电子邮箱:403428655@qq.com。
百丈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
草案全文
百丈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全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明确各方的管理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强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建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泰政发〔2020〕65)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百丈镇人民政府及下属企事业单位、行政村,使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实施的建筑、装修、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项目。
第一章 工程前期管理
第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设立、实施应当经集体研究决策;建设管理实行发包人负责制,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
第二条 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400万(不含)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行为实行备案管理,并对直接发包的项目工程承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项目,提供项目承包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和集体研究决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至60万元(不含)建设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含)至30万(不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提供建设项目承包单位资质证明文件、集体研究决议和镇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纪要。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发包,按国家、省、市、县招标规范性文件执行。
鼓励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在镇招标中心平台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章 建设过程监管
第三条 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立项、土地、建设、施工等审批许可,项目开工后按规定履行建设管理职责,并做好过程性资料收集存档。
第四条 镇政府业务主管科室,对业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承担监管职责。建设单位为镇人民政府以及镇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业务主管科室应履行业务主管及建设管理双重职责。
镇政府业务主管科室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约定内容以及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审核把关。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施工管理,控制施工中的造价变更;确需变更时应及时履行变更手续,由项目分管领导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整体造价变更额度原则不得突破合同价的10%且不超过30万元,并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如确需超过合同价10%或30万元时,按“先审核、后实施”的原则,应事先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项目验收前一般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5%;但项目出现重大变更,有可能导致造价减少时,应邀请造价咨询公司进行核算,严格按实际工程量控制资金支付。
第六条 镇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定期通报重点项目工作进度。
第七条 镇纪委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验收结算管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及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测绘等验收资料,时间从项目完工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从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竣工报告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工程需要试运行期的除外。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按验收要求进行整改,时间从项目竣工验收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条建设项目验收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开展项目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时间从竣工验收合格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以及业务主管科室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镇本级实施项目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业务主管科室应及时向镇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移交建设项目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事项,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百丈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起草说明
为规范全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明确各方的管理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强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建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泰顺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泰政发〔2020〕65)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百丈镇人民政府及下属企事业单位、行政村,使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实施的建筑、装修、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