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拨2023年度泰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财政购买经费(第一批)的通知 |
各医共体成员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22〕7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22〕103号)、《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泰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泰财社〔2019〕441号)和《关于印发泰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财政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泰财社〔2019〕78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考核信息化建设进程,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决定将2023年度第一批泰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财政购买服务经费17920976.33元(按2022年度当量购买金额的34.21%即第四季度实际当量财政购买金额)预拨给你们,该款项列2023年度“210040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预算科目。 本次下达资金最终根据2023年各单位实际工作当量数进行结算,请各医共体成员单位做好经费的规范使用工作,做到专款专用,确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3月3日 抄送:县府办、县监委、县审计局,许方航副县长。 泰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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