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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泰顺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制定了《泰顺县罗阳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泰顺县罗阳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阳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目录)
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四、流程图
1.行政许可流程
2.行政检查流程图
3.行政强制流程图
4.行政强制流程图(代履行)
5.行政处罚流程图
6.行政处罚听证流程
7.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图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和《泰顺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构通过
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机构的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本镇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罗阳镇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县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证件编号等内容;
(三)《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事项名称、执法行为类别、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等内容;
(四)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五)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应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要按规定规范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执法标识;
(二)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申请回避权、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三)各行政执法机构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的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与本级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公示内容衔接,确保信息内容的一致性。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落实公示信息的审核、纠错及监督,及时、准确、主动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泰顺县罗阳镇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信息除在县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公告;
(二)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
(三)新闻媒体发布,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
(四)办公场所公布,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五)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三条 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执法结果信息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构在互联网上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罗阳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信息公示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日常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行政执法信息网上公开职责的,由有权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行政执法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泰顺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构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条 罗阳镇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县域、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书;
(二)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三)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
(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书;
(六)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书;
(七)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八)当事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游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非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行政执法机构应予以保存;行政执法机构对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应予以记录;
(九)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委托书,对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行政执法机构应予以保存。
第十一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机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情形,行政执法机构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二)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物品(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四)需要进行音像记承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调查取证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机构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报本机构备案。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五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签名或盖章确认;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收的,应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第十六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录音等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八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文书名称。并保存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站的,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文书名称,并保存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
第十九条 委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收回由送达人、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回证,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重点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并进行记录,对实地核查情况也可根据执法需要采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者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
第二十四条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现场笔录等文书。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当采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整个执行过程。
第二十五条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对执行结果进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行执法机构当场收缴罚款、没收财物、销毁罚没物品的,应采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收缴、没收、销毁物品的种类、数量及销毁的过程。
第六章 音像记录程序
第二十七条 音像记录主要适用于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启音像记录设备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表明公职身份、说明行政执法意图、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行政执法结束时,还应当征询行政相对人有无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或意见建议,确保音像记录连续、完整。
第二十九条 对现场执法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对于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问不足、天气情况恐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十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记录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的规定,对形成的文字音像资料进行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2日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机构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文字记录一起入卷归档。不作为证据使用的,原则上保存6个月以上。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行政相对人或有关机构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当经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罗阳镇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或音像;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或修改删除执法记录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五)其他违反全过程记录规定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泰顺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规定,本镇成立案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镇案审委),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子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审核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法制审核的范围: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
(二)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其他裁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镇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 法制审核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四条 执法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终结、重大行政决定签发前,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将案卷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会同法制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条 法制机构处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法制机构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要求补充材料、听取意见建议。
第七条 法制审核结束后经主管领导同意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将案卷退还。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
(三)对证据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建议补充补齐;
(四)对适用法律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八条 执法机构对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执法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审核。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卷经法制审核后提交罗阳镇负责人审批。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报送。
第十条 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执法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罗阳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