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顺县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9 15:46:24 浏览次数: 来源: 泰顺县民政局 字体:[ ]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大报告关于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经研究,现将《泰顺县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乡镇根据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顺县民政局

2023419日


泰顺县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大报告关于优化孤寡老人服务,督促特困供养机构政策落实落地,根据省市、县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稳步推进社会兜底保障,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兜底老年人,切实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开展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特困老年人关心且反映强烈的问题,强化政策落实,进一步提升特困供养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水平,强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积极推动幸福颐养标杆区建设。

二、工作重点

(一)治理政策文件落实不到位问题。检查特困供养机构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和省民政厅政策文件的要求是否存在细化不够、执行不力等问题;检查各养老机构运营商是否存在侵占特困供养机构利益、供养资金未按时足额拨付、护理员相关要求未落实等问题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二)治理特困供养机构保障不力问题。根据《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委托经营合同》,检查特困供养机构是否存在供养不规范、服务不到位、未落实护理员按比例配备等问题(责任科室: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检查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丧葬服务是否按标准落实问题(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殡葬管理所、殡仪馆、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县医疗保障局医保结算服务中心;检查公办(公建民营)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有无侵占挪用供养经费用于工作人员伙食费、办公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的问题(责任科室*局办公室(财务室)、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检查特困供养机构是否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的问题;检查特困供养机构在实施三年期改造提升工程中是否未达到国家二级养老机构标准的问题责任科室: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三)治理特困供养机构人员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根据《泰顺县养老机构幸福指数测评办法》,检查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的生活费、医药费是否未按规定报销,住院治疗的陪护费能否从照料护理费中给予报销等问题(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县医疗保障局医保结算服务中心检查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歧视、侮辱、虐待、侵害集中供养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责任科室: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对符合入住条件的特困对象入住机构是否存在推诿扯皮的问题责任科室:*县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社会救助科;特困供养机构等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等有失公平公正的问题,干部职工有无滥用职权、贪污侵占、优亲厚友,接受利益输送为相关方提供便利等问题责任科室:*局办公室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社会救助科;对群众信访、投诉举报、反映强烈的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其他影响公平正义的问题等(责任科室*局办公室、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社会救助科

(四)治理特困供养管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检查疫情防控物资是否保障到位、医疗资源对接是否顺畅的问题责任科室: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与体制改革科;检查基层是否存在不担当、不作为、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责任科室*局办公室(局党总支)、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社会救助科

三、工作计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3月中旬4月上旬)。有关乡镇要突出重点,对照幸福指数测评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养老机构账目等反馈问题,以及2022年开展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存在的问题、有关特困供养信访件,及时制定和细化切实可行的治理工作方案,积极指导属地养老机构启动专项治理工作。

(二)全面自查,稳步推进(4月上旬5月上旬)。县民政部门将通过设置意见反馈箱、开通举报热线等方式接受问题反馈和举报。有关乡镇要强化属地职责,突出问题导向,积极配合纪委监委,主动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全面开展自查检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逐一抓好整改落实,形成问题排查整改情况报告,统一上报县民政局

(三)开展督查,定点整治(5月上旬10月下旬)。县民政部门在5月中旬前统一特困人员定点供养机构,并向社会公开,6月底前各定点供养机构明确特困供养服务事项。10月底前完成非定点供养机构收养特困对象事项整治。同时,专项治理工作组采取实地走访、抽查机构、核对台账等,对各有关乡镇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评估,推进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属地乡镇党委和政府反馈,推动解决。

(四)总结完善,建立机制(10月下旬12月下旬)。民政部门根据各有关乡镇治理中发现的问题,集中梳理与分析,找准漏洞短板,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形成闭环,全面总结,系统治理

四、建立机制

县民政局成立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派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人担任第一副组长,局社会救助及养老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由科室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工作组成员由局办公室(财务室、局党总支)、社会救助科、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等科室负责人及各有关乡镇民政工作分管领导组成。

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牵头负责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协调各科室开展“四大重点问题”领域的常态化检查、过程性督导等工作,及时提炼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具体负责机构主体合法性、管理规范性、运营安全性以及“公建民营”有关义务是否履行等检查。

局办公室(财务室、局党总支):牵头负责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检查;协助检查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不正之风和“微腐败”,特困供养管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协助专项治理工作的信息报道。

局社会救助科:负责监督特困供养方面政策文件落实的情况;负责特困人员衣、食、住、医等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治理;重点围绕认定是否精准、供养是否规范、服务是否到位、福利政策是否落实等。

殡葬管理所、殡仪馆:协助负责特困供养对象在丧葬服务标准落实情况的检查。

各有关乡镇:开展问题自查自纠,对发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时,及时介入调查或向相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督促定点机构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有关乡镇要高度重视开展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指定专人负责特困供养机构管理集中治理工作,主动加强纪委、民政沟通联动,增强责任感,不折不扣将治理工作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和成就来回应群众的殷切期盼。

(二)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乡镇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向最基层纵深推进,抓好落实。各乡镇、局各有关科室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有明确责任分工、有清晰进度安排,确保专项治理目标明确、措施明晰、效果明显。

(三)狠抓落实,确保整治成效。派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全程指导监督专项治理工作。局各有关科室要加大治理检查力度,加强工作指导,要坚持“小切口”靶向治理,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确保措施实、发力准。

各有关乡镇要在每月月底前汇总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相关工作数据、成效数据等)报送至县民政局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联系人:王宇标,电话:电话:0577-67595150

    

 

附件:1.特困供养机构设置标准;

      2.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检查内容清单。


附件1

特困供养机构设置条件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现就养老机构承接特困供养机构功能有关标准明确如下:

一、主体要求

1.依法登记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技术规范;

3.改造提升后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养老机构基础指标,是“浙里康养”登记在册敬老院或县级福利机构。

二、设施要求

1.应当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 184—2017)的相关要求,按功能设置生活用房、活动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可设置医疗保健用房,同时院内护理床位占比不低于60%。

2.养老机构单床建筑面积不低于25㎡/床,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人,其中单人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0㎡,双人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4㎡,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

3.活动用房应当包含阅览、书画、棋牌和综合活动室等,可以一室多用、多功能合并设置,按人均标准设置厨房、餐厅、洗衣室等辅助用房。

三、服务要求

1.安全、设施、财务、卫生、食品、消防、突发事件等规章制度完善且落实,

2.按规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为特困人员建立一人一档,组织能力评估,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基础服务。

3.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置必要的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配备不少于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按规定配置养老护理员,制定并公开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

四、收住要求

对完全或者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服务,特困人员不愿意入住特困供养机构的,应当按照分散供养人员管理优先安排对有意愿入住特困供养机构的特困人员。不得无故拒收特困人员入住未成年人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应当安排至儿童福利机构和专业医疗机构治疗或托管


附件2

 

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专项治理检查内容清单

 

检查重点

检查内容

政策依据

责任科室

负责人及联络员

检查情况

备注

政策执行落实到位情况

1.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

社会救助科

*魏晓月、杨宏兴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80%确定


3.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500250125/


4.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且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5.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


6.特困供养机构不低于当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0%向供养人员发放零用钱

社会救助科、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魏晓月、杨宏兴;*陈敏、王宇标


7.改造提升后的特困供养机构应达到国家二级养老机构基础指标(用房功能、设施设备、适老化改造、照护型床位)

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浙民养2019124号)

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陈敏、王宇标



日常管理服务开展情况

8.护理员与完全失能特困供养对象比例13、部分失能特困供养对象1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



9.护理员与生活自理特困供养对象比例115



10.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可用于伙食费、生活用燃料水电费、个人日常用品及服装被褥费、零用钱、文体活动费等方面支出;不得挪用于日常经费开支、机构运转、人员工资、基础设施维护情况或其他工作经费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局办公室(财务室)、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潘淑清;*陈敏、王宇标



11.是否按照政策规定保障机构正常运行,落实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转移支付情况

社会救助

*魏晓月、杨宏兴



12.特困供养人员的丧葬事宜由机构办理,丧葬费用除去惠民殡葬补贴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后,其从救助供养经费中统筹列支

社会救助科、殡葬管理所、殡仪馆、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魏晓月、杨宏兴;*王隆栋;*朱立书;*陈敏、王宇标



13.机构制定安全、设施、财务、卫生、食品、消防、突发事件等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陈敏、王宇标



14.院内特困对象生病住院后正常费用按规定报销

社会救助科、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魏晓月、杨宏兴;*陈敏、王宇标



15.集中供养对象资格审核、审批、终止等工作开展、程序落实情况

社会救助

*魏晓月、杨宏兴



16.集中供养对象一人一档管理情况

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社会救助

*陈敏、王宇标;*魏晓月、杨宏兴



17.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其他社会福利待遇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高龄津贴)

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科、县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陈敏、王宇标;吴立;林安曙



18.清退特困供养人员不可享受待遇情况(低保、养老服务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

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社会救助

*陈敏、王宇标;

*魏晓月、杨宏兴



19.社会捐赠募捐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账物清单情况


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陈敏、王宇标



20.机构按要求落实财务公示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社会救助

*陈敏、王宇标;

*魏晓月、杨宏兴



21.特困供养机构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技术规范

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19142号)

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陈敏、王宇标



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22.假借工作之名侵占特困供养对象利益,向供养对象吃、拿、卡、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相关财政资金


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社会救助

*陈敏、王宇标;

*魏晓月、杨宏兴



23.指定的机构违规拒收特困对象入住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社会救助

*陈敏、王宇标;

*魏晓月、杨宏兴



24.歧视、侮辱、虐待集中供养特困对象

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陈敏、王宇标



25.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等存在违规


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社会救助

*陈敏、王宇标;

*魏晓月、杨宏兴



26.招投标等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


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陈敏、王宇标



27.特困供养机构食品、物资采购符合规定




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28.对投诉举报和其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公平、不到位


局办公室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社会救助

*潘国平;*陈敏、*王宇标;魏晓月、杨宏兴



29.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不到位、医疗资源对接不顺畅


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与体制改革科

*陈敏、王宇标;

曾安呈



30.对特困对象诉求不回应、不担当、不作为、脸难看、事难办


局办公室(局党总支)、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社会救助

*潘国平;*陈敏、王宇标;*魏晓月、杨宏兴



其他发现问题情况





 


泰顺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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