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落实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政策,顺利完成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加快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0〕10号)和《关于报送<2023年度泰顺县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报告》(泰农〔2023〕7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实施2023年度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广任务目标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的年度任务和上年度结余专项资金情况,2023年度全县计划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2500吨以上,应用面积2万亩以上。
二、推广指标预安排
预安排各乡镇省补贴推广商品有机肥指标130吨,按照先报先得的原则,根据各乡镇申报情况,按时间顺序调整指标,直至省补贴推广商品有机肥指标用完为止。
三、推广重点和补贴对象
省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包括水稻、水果、蔬菜、茶叶、中药材等作物,但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活动;补贴对象为应用商品有机肥5吨以上或有机无机复混肥料1吨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等规模化生产主体。
四、补贴标准
本项目所指的商品有机肥是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本省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525-2021)《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18877-2020)要求的产品。
其中商品有机肥省补资金额度按产品单价的三分之一补助,但有机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每吨补助最高不超过200元、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每吨补助最高不超过800元,县级财政补贴额度均为每吨100元,有机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周年单位面积补贴量不得超过2吨/亩,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周年单位面积补贴量不得超过0.1吨/亩,周年补贴总量不超过200吨。
五、申报要求
用肥单位填好《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申请表》,经所在乡镇审核并签署意见,于2023年12月底之前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联系人:陈凯,联系电话:67583434),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用肥单位生产规模和资格,择优选择补贴对象。各所在乡镇和用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六、资金补助
补贴对象可在符合泰顺县省补商品有机肥供应商备案结果的8家供应商中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有机肥(供应商情况见附件1),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经所在乡镇和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的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申请表、供应商供应发票、银行购肥资金往来凭证和用肥现场照片等材料,审核确认补贴资金并送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审核情况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一般每半年结算并拨付一次。
七、其他
本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补贴标准同时终止。
附件:附件1.docx
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