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3-62742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 号:
  • 无〔2023〕0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6-02

[图文解读]关于《泰顺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及目标任务、必要性、重要意义等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制定《泰顺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重点解读]

对全县范围内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主体和自行采购基层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的乡镇给予补助,2023年补助标准参照浙江省2021-2022年度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和《关于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防指办〔2023〕1号文件中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指导价格以后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要求各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主体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提交申请,各乡镇、县农业农村局逐级审核后报县财政局下拨补助资金。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新旧政策差异、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等) [重点解读]

注意事项:1.实施主体必须为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主体。2.实施病种必须为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3.疫苗采购单位必须为规模养殖场或乡镇。4.补助申请必须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提交。

四、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执行标准、执行时间等

(一)适用范围:全县范围内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主体。(二)适用对象: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配备与免疫服务相匹配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三)执行标准:猪口蹄疫O型灭活苗0.72元/毫升,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1.44元/毫升,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1.00元/毫升,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2.00元/毫升,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1.80元/头份,猪瘟活疫苗0.36元/头份,小反刍兽疫活疫苗0.40元/头份,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0.30元/毫升,第三方服务主体服务费用以乡镇签署协议为准,各乡镇疫苗采购经费补助需提供采购清单和发票。(四)执行时间:自2023年7月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陶一砖(局长)

业务科室:畜牧业发展中心,联系方式:0577-67562572

动物疫病.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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