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冬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提高农村老人养老金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了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不断扩大保障覆盖面;坚持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二、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水平稳步提高。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近年来,积极推进落实城乡居保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持续提高个人缴费水平,推动参保人提高个人账户积累,合理设置梯度补贴制,提高政府缴费补贴,激励多缴多得。2020年11月24日,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泰人社〔2020〕78号),形成城乡居民待遇水平正常调整机制。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财政局统筹考虑我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县政府确定。当前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实现6年连涨,2022年12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已达每人每月315元,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
同时,对65周岁及以上享受待遇群体的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予以适当倾斜:满65周岁不满75周岁人员每月加发5元;75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加发10元。倾斜部分不列入20个月基础养老金金额计发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范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计发系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具体按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公布的标准。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逐步上调。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我县出台了一系列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缴费与保障水平挂钩,当前,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最低档可享受290元/月,最高档可享受815元/月。同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叠加后被征地农民最低档次每月可享受635元以上,高的每月可享受1100元左右。
四、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2022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泰顺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泰民〔2022〕78号),对具有本县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 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百岁老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
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第二类是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适当补助对象”);第三类是百岁老人,即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以下称“其他补贴对象”)。居家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 分为三档,对应参照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适当补助对象”分档发放标准按“基本保障对象”分档发放标准的80%执行;“其他补贴对象”发放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执行。
针对不具备照料条件的家庭,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和高龄老年人(自理)分为四类对象,对应参照我县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适当补助对象”按“基本保障对象”护理费标准的50%执行;“其他补贴对象”按“基本保障对象”护理费标准最后一档执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货币等方式提供,原则上采用安排养老服务的方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稳步落实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浙里医保•温州益康保人群
1.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分别是在册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认定一户、资助一户”;在册的百岁以上老人、三老人员、享受民政局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人员、孤儿及困境儿童、在册持证残疾人、在册重点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在册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中的独生女母亲、失独家庭中的夫妻。
2.资助参加浙里惠民保•温州益康保的人员分别是在册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认定一户、资助一户”。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我市已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均已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如下:
1.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大学生医保除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设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2)最高限额1500元;(3)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中13种规定的慢性病60%,肺结核70%),个人自付50%。在市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其中高血压、糖尿病报销比例50%),个人自付65%。
市域外就医(普通门诊或药店购药)不能享受待遇。
2.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层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级及其他机构为4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700元,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最高限额20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在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三)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扩面提质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6号)《温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扩面提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文件要求,目前参保对象是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群,2023年市区城乡居民险种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计划2025年将各县(市)城乡参保对象纳入长护险覆盖范围。
最后衷心感谢代表对县人力社保局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代表继续为我县人力社保工作多提宝贵意见或建议。
特此复函
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 6月16日
抄送:县府办,县政协提案与委员工作委员会。
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