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度帮促项目管理费的通知 |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为保障我县帮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泰顺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泰财农〔2022〕208号)《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浙财农〔2023〕27号)等文件精神,经乡镇自主申报,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帮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将2023年度帮促项目管理费1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相应增加“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支出”预算指标。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严禁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与低收入农户增收无关的形象工程、“造景”工程。 请你们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绩效。同时,根据《泰顺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金使用公告公示和资金报账工作,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反馈给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依据。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7月19日 抄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有关乡镇财政组,严炳宽副县长。 泰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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