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泰顺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意见的函 |
信息关联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公告内容 为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有关规定,我县拟对现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作适当调整,起草了《泰顺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征求意见反馈单并于2023年8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人:林笑琴 联系电话:0577-67563013 电子邮箱:xzrzyhghj@126.com 联系地址:泰顺县罗阳镇常青路25号 附件: 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28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自然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一次性处理。 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用房重置基准价、房屋装修补偿及房屋附属物补偿等参照《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顺县房屋重置价格标准(2022年)的通知》(泰政发〔2022〕141号)文件,其它构筑物迁移按相关政策执行,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5。 三、征收土地上的青苗(粮油作物、蔬菜类等)按照征地时实际种植的当季作物,根据品种、规格、大小等结合市场行情按亩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经果类、林木类、花卉苗木类等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2、3、4。 四、附件内未涉及的其他物苗木补偿,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调查评估,争议较大或特别名贵的苗木可另行协调确定补偿价格。 五、有以下情况,其地上附着物和种植(养殖)物不予补偿: 1.恶意抢栽、抢养殖、抢建的; 2.违法搭建的建筑; 3.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该补偿标准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2023年x月x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批准,县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2023年x月x日后征地方案已依法批准的,按本补偿标准执行。 起草说明 一、项目背景与实施意义 (一) 工作背景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泰顺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征地区片价相关政策中明确,但尚未制定统一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行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主要参考《泰政办〔2018〕110号》《泰政发〔2017〕44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8 号)、《浙江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送审稿)》等文件要求,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以2022年1月1日为基准日,结合泰顺县现行政策、当前建筑造价、周边县市征收补偿标准,对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二)实施意义 1.建立全县统一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使得补偿标准透明。 2.有利于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体的经济利益。 3. 促进社会稳定,加快土地征收项目的推进。 4. 确保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主要内容 1.根据泰顺县典型作物种类,制定包括粮油作物、蔬菜瓜果两大类的青苗补偿标准。 2. 根据经果、林木、花卉苗木的种类、规格、产值或售价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3. 根据建(构) 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一般标准与建安重置成本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三、应用与更新 为使本标准顺利实施,同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与稳定性,非特殊原因,全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均按此标准施行,超出本标准范围的,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本标准不宜频繁调整,建议每2~3年更新一次为宜,最长不超过5年。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