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17 16:53:01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8月1日作出的浙土字(330329)A[2023]-000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泰顺县2023年度计划第一批次建设用地,批准建设用地0.2095公顷(计3.1425亩),其中征收集体土地0.2095公顷(计3.1425亩)。

二、征收土地情况

泰顺县小微创业园二期(泰顺月湖产业城),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征收彭溪镇水尾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816公顷(2.724亩),其中园地0.168公顷(2.52亩),林地0.0096公顷(0.144亩),建设用地0.004公顷(0.06亩);征收彭溪镇月湖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279公顷(0.4185亩),其中园地0.0279公顷(0.4185亩)。

(具体征收范围见分村公告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泰政发〔2020〕85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泰人社〔2021〕22号)的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四、泰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29)A[2023]-000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六、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563013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