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泰顺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4 11:09:55 浏览次数: 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各基层所,县局相关业务科室,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切实维护我县食品安全,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计划安排,制订了《2023年泰顺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泰顺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

2023年泰顺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820个批次,其中生产环节170个批次,流通环节550个批次,餐饮环节100个批次,切实发挥抽检监测的排查隐患、控制风险、预警交流的作用,推动食品安全治理朝着精准化、科学化、成果化的方向发展。

一、分类抽检计划

(一)生产环节。以我县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加工小作坊为重点,抽检产品涵盖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酒类、肉制品、蔬菜制品等食品共计170批,食品品种、检验项目、抽检批次等见附件1。

(二)流通环节。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并结合校园及校园周边、农贸市场等重点部位,以及举报、投诉、舆论热点以及监管难点安排抽样,抽检产品涵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蔬菜、瓜果类)、糕点、调味品、畜禽肉、肉制品、食用油、水产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酒类、鲜蛋等食品共计550批次,具体食品品种、检验项目、抽检批次等见附件2。

(三)餐饮环节。餐饮环节以落实国家和省、市局监督重点抽检任务为主,主要以米面及其制品(自制)、糕点(自制)、餐饮具等产品,共计100批次,具体监测品种、批次及抽样安排等见附件3。加强对高风险单位的食品抽检监测,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抽样和检验

抽检抽样和检验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3年全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国市监食检发〔2023〕3号)、检测项目参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年)》等规定执行。样品采集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

(一)抽样单位。食品安全协调科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抽样工作。各所配合做好抽样工作,抽样时应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和执法文书填写,样品提取、买样、储运等工作。参与抽样的工作人员需共同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样品采集要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

(二)抽样时间。时间为全年。根据季节性等要求,由相关科室制定具体计划,各所按照相关科室制定的时间计划,安排好人员配合做好抽样工作。

(三)环节和场所。抽检任务应尽量覆盖全县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小食杂、生产企业和小作坊,以及各类餐馆、食堂、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等不同业态。同时,加强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和幼托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区域的抽检监测。

三、结果报送和分析

(一)数据报送。所有抽样信息和检测结果由承检机构负责报送至负责抽检的业务科室,检测结果必须在承检机构签发检验报告后3日内报送。

(二)不合格样品结果报告。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将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县局业务科室,由科室统一移送县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后再分配给各市场监管所(分局)送达被抽样单位。

(三)分析报告。承检机构完成承检任务形成分析报告,报县局相对应科室,由科室完成汇总。

四、后续处理

(一)核查处置。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不合格样品的后续处理工作。在收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检验报告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职责启动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并及时立案调查。相关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录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不合格案件应在3个月内完成相关核查处置工作。

收到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中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或者存在其他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检验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及时开展执法检验,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信息发布。承检单位将食品安全抽样信息和检测结果报送负责抽检的业务科室,由科室整理、汇总、确认后,按照要求对外发布抽检结果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食品监督抽检要坚持问题导向,以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环节为核心目标,抓住靶向重点,切实发挥抽检效能。根据市局2023年抽检监测计划,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细化项目品种,完善工作机制。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抓实国抽系统使用的日常管理和数据分析。规范承检机构遴选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检查和考核,全面加强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管理。

(二)落实抽检规范。落实“双随机”抽检要求,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和“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机确定抽样人员和抽样对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含食用农产品)须按照要求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采用移动终端现场抽样和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规则按《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部分字段填写规范》(附件6)执行,对检出不合格企业及其食品的跟踪抽检,在抽样单编号末加注GZ。对大型商超、大型食品批发市场、放心肉菜超市、校园周边、农村市场、学校食堂等特殊环节的抽样应附加标注。餐饮环节自制食品应随机抽取待销售食品。“抽检分离”的样品交接按照《抽检分离样品交接工作要求》等规定执行。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引发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和组织任务的市场监管局。

(三)依法复检异议。县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复检异议处理工作,规范不合格复检异议处理流程,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填报办理结果。要深化“三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和帮扶,准确告知不合格企业复检异议的权利及申请要求。

(四)严格核查处置。县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要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负责核查处置的部门应当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五)规范信息发布。全面落实抽检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产品抽检信息。县监督抽检和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对不合格产品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公布涉及居民身份信息的,应以相应方式进行处理,保护个人相关信息。

(六)严肃工作纪律。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守廉洁纪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附件:1.2023年度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表.doc

2.2023年度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表.doc

3.2023年度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表.doc

4.2023年浙江省市县食用农产品必检项目表.xlsx

5.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docx

6.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填写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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