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农场培育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深刻认识我国农业发展的特点和阶段,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2019年8月27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指出,各地要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加快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夯实乡村振兴基础。
二、政策依据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温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组织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温委农〔2022〕1号)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有五个部分,由总则、条件要求、申报认定程序、监督管理及附则等内容组成。
1、第一部分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总体原则。
2、第二部分规定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的条件要求。
3、第三部分明确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程序,就申报材料、评选方式、申请认定的周期以及公布方式做了明确说明。
4、第四部分规定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监督管理,明确了违法违规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5、第五部分为附则,规定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四、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执行标准、执行时间等
本意见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泰顺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苏志利(单位主要负责人)
业务科室:农村经营管理站,联系方式:0577-67583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