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18 10:37:02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09月05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329)〔2023〕000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泰顺县2023年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批准使用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1.5394公顷(计23.091亩),安排建新区用地1.5394公顷(农用地1.5394公顷<耕地1.5394公顷>;征收集体土地1.5394公顷)。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泰顺县月府路道路工程(二期),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征收罗阳镇鹤联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017公顷(0.0255亩),其中耕地0.0017公顷(0.0255亩)。

(二)泰顺县天宝路市政道路工程A,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征收罗阳镇溪坪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172公顷(4.758亩),其中耕地0.3172公顷(4.758亩)。

(三)泰顺县天星路市政道路工程A,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征收罗阳镇溪坪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036公顷(0.054亩),其中耕地0.0036公顷(0.054亩);征收罗阳镇后山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4594公顷(6.891亩),其中耕地0.4594公顷(6.891亩)。

(四)泰顺县南外环至罗阳生态工业创新发展基地接线工程B,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征收罗阳镇鹤联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5061公顷(7.5915亩),其中耕地0.5061公顷(7.5915亩)。

(五)泰顺县南浦溪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土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征收南浦溪镇新仓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514公顷(3.771亩),其中耕地0.2514公顷(3.771亩)。

(具体征收范围见村公告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泰政发〔2020〕85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四、泰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329)〔2023〕000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六、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563013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