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04 17:16:20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的浙土字(330329)A[2023]-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泰顺县2023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批准建设用地4.736公顷(计71.04亩),其中征收集体土地4.6677公顷(计70.0155亩)。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泰顺县2023年度第一批次包垟乡YH-01等5个地块A,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征收包垟乡林岙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7281公顷(40.9215亩),其中园地0.1415公顷(2.1225亩),林地2.5866公顷(38.799亩)。

(二)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区03-27-2地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征收司前畲族镇台边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9396公顷(29.094亩),其中耕地0.0511公顷(0.7665亩),林地1.8885公顷(28.3275亩)。

(具体征收范围见分村公告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泰政发〔2020〕85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泰人社〔2021〕22号)的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四、泰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29)A[2023]-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六、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563013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