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0 09:48:41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浙土字(330329)A〔2023〕-0007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泰顺县2023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批准建设用地13.9244公顷(计208.866亩),其中征收集体土地13.7924公顷(计206.886亩)。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浙闽乡村文化驿站(建筑),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征收仕阳镇溪东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13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137公顷;

(二)泰顺县雅阳镇HP2023-2地块,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征收雅阳镇和平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2673公顷,其中耕地2.407公顷,林地0.8603公顷;

(三)泰顺县雅阳镇HP2023-1地块,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征收雅阳镇和平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7611公顷,其中耕地2.0746公顷,园地0.6485公顷,林地0.952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45公顷,建设用地0.041公顷;

(四)泰顺县雅阳镇SC2023-1地块,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征收雅阳镇上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90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909公顷;

(五)泰顺县雅阳镇ZC2023-1地块,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征收雅阳镇中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235公顷,其中林地0.3235公顷;

(六)泰顺县雅阳镇2022BC-01地块,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征收雅阳镇白巢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7098公顷,其中耕地0.0296公顷,园地0.2161公顷,林地0.4641公顷;

(七)泰顺县包垟乡YH-01等5个地块B,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征收包垟乡林岙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261公顷,其中林地1.258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21公顷;

(八)泰顺中心城区NY-XWY-01地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征收罗阳镇桥下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4884公顷,其中林地2.4882公顷,草地0.0002公顷;

(九)泰顺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建设项目(泰顺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泗溪分院迁建工程),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征收泗溪镇白粉墙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6346公顷,其中林地0.561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97公顷,建设用地0.0033公顷;

(十)泰顺县罗阳镇XC-02-2、3、4、13地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征收罗阳镇赤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101公顷,其中耕地0.1217公顷,林地0.1884公顷;

(十一)泰顺中心城区HS-02-12地块,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征收罗阳镇鹤联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934公顷,其中林地0.3934公顷;

(十二)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卫生院,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征收司前畲族镇左溪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5386公顷,其中园地0.4537公顷,林地0.0849公顷。

(具体征收范围见分村公告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泰政发〔2020〕85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泰人社〔2021〕22号)的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四、泰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29)A〔2023〕-0007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六、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563013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