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1月4日作出的浙土字(330329)A〔2023〕-000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泰顺县2023年度计划第九批次建设用地,批准建设用地2.5027公顷(计37.5405亩),其中征收集体土地2.5024公顷(计37.536亩)。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泰顺中心城区HS-02-12地块B,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征收罗阳镇鹤联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875公顷,其中耕地0.0875公顷;
(二)泰顺中心城区MX-02-02-1地块A,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征收罗阳镇毛竹下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777公顷,其中耕地0.2777公顷;
(三)泰顺中心城区MX-02-02-2地块A,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征收罗阳镇毛竹下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755公顷,其中耕地0.755公顷;征收罗阳镇南外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823公顷,其中耕地0.2823公顷;
(四)泰顺县南浦溪镇卫生院,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征收南浦溪镇新仓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027公顷,其中耕地0.0027公顷;征收南浦溪镇新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424公顷,其中耕地0.424公顷;
(五)泰顺县南部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市政道路),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征收罗阳镇鹤联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525公顷,其中耕地0.3525公顷;征收罗阳镇赤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8公顷,其中耕地0.18公顷;
(六)泰顺县中心城区HS-01-10-3地块(新城文体中心),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征收罗阳镇后山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377公顷,其中耕地0.0377公顷;
(七)泰顺县天关山路(特大桥—G235)工程A,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征收罗阳镇毛竹下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03公顷,其中耕地0.103公顷。
(具体征收范围见分村公告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泰政发〔2020〕85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泰人社〔2021〕22号)的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四、泰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29)A〔2023〕-000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六、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563013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