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4/2024-66268
  • 组配分类:
  • 专项经费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泰顺县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1- 31 15 : 24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泰顺县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财政局

2024年1月31日


泰顺县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1〕2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专项),包括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以及统筹上级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重点支持以提高农业农村公共服务质量为目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发展村集体经济为目的的各类项目建设、以支持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低收入对象为目的的各类项目建设等,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发放行政人员工资补贴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体系健全、制度完善,公平公正、分配合理,责权明晰、管理规范,强化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使用范围和拨付方式

第四条  补助支持环节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村和农业领域小型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含农村道路、桥梁建设和硬化,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及河道治理,农村饮用水设施建设,村庄整治、灾害点整治及卫生保洁设施建设,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建设及便民利民设施建设等。

(二)支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的各类项目建设,含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利用开发项目建设,农业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及平台建设,农村集体经营性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农业产业经济开发项目建设等。

第五条  农业农村公共服务资金支持方式,并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财政贴息、资产折股量化等资金支持方式。县财政局可按工程进度分批拨付或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项目完成验收文件、项目工程结算审价文件等相关材料,均属于拨付资金的必要依据。

第六条  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工程投资额的9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原则不高于30万元。

第七条  以项目所在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为项目建设主体(实施单位);实施地跨村或社区的项目,可由社区或镇(乡)人民政府作为建设主体。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确定、资金分配应秉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项目申报工作由建设主体承担,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应选择投资额适中、方便群众生活生产、自筹资金明确的项目。

第十条  根据年度农业农村公共服务资金筹措的规模,结合项目申报情况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县财政局以组织实地踏勘的方式或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办法,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

第十一条 申报的项目,未列为当年度农业农村公共服务补助对象的,统一纳入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库管理,作为下一年度备选项目。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建设主体应按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制度。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应加强对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项目的管理,按时完成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未完成且未报告原因的,取消补助。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实施方案的,应按原审批途径报批;对擅自变更实施地点或内容的,取消财政补助。

第十四条       以村组织为建设主体的项目,由镇(乡)负责验收;以社区或镇(乡)为建设主体的项目,由县财政局组织验收。

第四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农业农村公共服务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如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对实施情况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


泰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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