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220号

发布日期:2024-10-12 10:10:35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 因泰顺县人民政府实施泰顺经济开发区彭月区块M2-YH02-14地块建设项目,拟征收月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水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彭溪镇月湖村、水尾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9.0264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红线图。

二、 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泰顺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彭溪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220附件:拟征收土地用地红线图.pdf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