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非投资类)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10-28 10:27:16 浏览次数: 来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国家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01-01)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四、受理机构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决定机构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受理条件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三)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电子

必要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电子

必要


委托书

电子

非必要


租赁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

电子

非必要


设计院联系单或设计文版中排水量内容

电子

非必要


营业执照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排水隐蔽工程质量合格承诺书

电子

必要


不动产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预处理工艺设计资料

电子

非必要

现场办理:申报者提交书面材料

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电子

非必要


市政部门出具的排水接管技术审查意见书

电子

非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

电子

非必要


排水水质合格承诺书

电子

必要


法人代表身份证

电子

必要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泰顺县政务服务中心(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5楼项目服务窗口;

十一、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1个工作日

 

受理岗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勘查及审核

2个工作日

 

 

审核岗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现场勘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对于审查及现场勘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办结

1个工作日内

  



办结岗

根据审核及勘查情况,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文书; 2.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

1个工作日

发证岗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文书。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4工作日

时限说明:公示、论证、整改的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若有上述情况,则取件时间顺延。

十三、审批结果名称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十四、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具有依法申请办事事项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7-12345/0577-67618099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7-12345、0577-67590157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十八、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泰顺县政务服务中心(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5楼项目服务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20-11:2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20-11:20,下午2:00-5:0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7-12345/0577-67618099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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