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精神,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中“实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逐矿逐库明确包保责任人,制定包保责任清单,落实包保措施”的规定要求。现就结合我县实际,将落实政府领导包保矿山安全责任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是明确包保责任人。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通知》(浙安委办〔2024〕55号)文件要求,确定泰顺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钟政添同志为泰顺县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泰顺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林建波同志为监管部门联系责任人,泗溪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梅华雄为乡镇包保责任人。
二是明确相关工作职责。
(一)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或以书面报告形式听取包保对象所在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题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其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包保对象不断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二)每年至少深入包保的地下矿山开展1次现场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实际控制人现场履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安全风险管控等情况。
(三)支持、督促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推动相关部门形成安全监管合力,严防漏管失控;跟踪落实本级政府及安委会、上级政府及安委会对包保对象的督办事项。
(四)指导、督促包保对象所在企业规范矿山救援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按照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协调处置包保对象发生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五)包保的地下矿山涉及联片矿区,且联片矿区隐蔽致灾风险严重的,负责牵头落实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六)包保的地下矿山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或予以关闭、提请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落实停产停建或者关闭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 泰顺县非煤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一览表.pdf
泰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