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7日,泰顺县财旺超市在销售部分散装食品时反向抹零。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共计人民币210元(贰佰元整)。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