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4〕7号

发布日期:2024-12-16 09:26:59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的《土地征收请示》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的浙土字(330329)A[2024]-000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泰顺县2024年度计划第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泰顺县罗阳镇城南停车场项目地块,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泰顺县茶产业现代化提升工程—雅阳茶产业基地配套雅承线拓宽工程二期二标段A,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泰顺中心城区HS-01-09-2等12个地块,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温州泰顺南浦溪35KV变电站,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浙江泰顺经济开发区大安生态科技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一期)—园区道路建设工程二标段,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种牛基地配套引供水工程,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泰顺县雪溪乡种牛基地配套污水处理工程,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泰顺县雅阳镇CT2024-2地块,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泰顺县雅阳镇CT2024-1地块,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收面积

泰顺县罗阳镇城南停车场项目地块,征收罗阳镇溪坪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3184公顷,其中园地1.211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71公顷。

泰顺县茶产业现代化提升工程—雅阳茶产业基地配套雅承线拓宽工程二期二标段A,征收雅阳镇埠下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1426公顷,其中耕地0.8739公顷,园地0.8484公顷,林地0.8731公顷,草地0.250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794公顷,建设用地0.2177公顷;征收雅阳镇白巢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618公顷,其中园地0.0018公顷,草地0.042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76公顷。

泰顺中心城区HS-01-09-2等12个地块,征收罗阳镇后山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089公顷,其中耕地0.0089公顷;征收罗阳镇溪坪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7781公顷,其中耕地0.5945公顷,林地0.062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4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17公顷。

温州泰顺南浦溪35KV变电站,征收南浦溪镇新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624公顷,其中林地0.0062公顷,建设用地0.2562公顷。

浙江泰顺经济开发区大安生态科技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一期)—园区道路建设工程二标段,征收大安乡柳埠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0435公顷,其中耕地1.9024公顷,园地0.1926公顷,林地0.894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1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125公顷,建设用地0.0005公顷;征收大安乡花坪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532公顷,其中园地0.056公顷,林地0.0972公顷。

种牛基地配套引供水工程,征收雪溪乡桥东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4695公顷,其中耕地0.0038公顷,林地0.1471公顷,草地0.3186公顷;征收雪溪乡雪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21公顷,其中林地0.221公顷。

泰顺县雪溪乡种牛基地配套污水处理工程,征收雪溪乡保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1245公顷,其中园地0.486公顷,林地0.6385公顷;征收雪溪乡雪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536公顷,其中林地0.536公顷。

泰顺县雅阳镇CT2024-2地块,征收雅阳镇埠下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689公顷,其中林地0.0689公顷;征收雅阳镇承天民族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6.3485公顷,其中耕地0.2072公顷,园地4.3995公顷,林地1.529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78公顷,建设用地0.1047公顷。

泰顺县雅阳镇CT2024-1地块,征收雅阳镇埠下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9185公顷,其中园地1.6349公顷,林地1.282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7公顷;征收雅阳镇承天民族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4632公顷,其中耕地0.2365公顷,园地3.0642公顷,林地0.1625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泰政发〔2023〕107号、泰政发〔2023〕108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泰人社〔2021〕22号)的规定执行,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泰政发〔2022〕8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统一安置、零星安置、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泰顺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泰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29)A[2024]-000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请示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563013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