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3〕69号) |
申请人:杜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云寿路48号。 第三人:浙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杜某对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作出登记编号为1330329002023072310868859的答复不服,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登记编号为1330329002023072310868859的答复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一、涉案产品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有明确的处罚标准。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反馈回复内容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第三人食品配料表中使用的食品名称“茶叶”不具体,并未写明具体茶叶品种,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是“生产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所列情形。二、《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并非使用文件代替法律,更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被申请人是按照意见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履行职责。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3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购买出品商为第三人的茶叶蛋后,认为茶叶蛋存在“配料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问题,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查处商家并对投诉人进行赔偿;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2023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对投诉件进行初查反馈,决定受理。2023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核查,第三人签定承诺书。同日,被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第三人“配料表中‘茶叶’二字更换为具体茶叶品种名称”。2023年8月10日,被申请人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2023年8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违法行为整改材料。2023年8月21日,第三人表示拒绝调解。2023年8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答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第三人确实在其茶叶蛋包装配料表中使用“茶叶”二字,该用词并不带有欺骗性及误导性,视为第三人无主观故意,第三人经营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所列情形,同时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第三人也具备整改条件且是首次违法,根据《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向第三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并提出整改要求,第三人自愿签署承诺书并提供整改材料,因此,被申请人决定不再予以查处。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现场笔录、照片、全国12315平台答复情况截图、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材料、承诺书、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本案中,第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4.1.2.1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的通知》(浙市监法〔2019〕24号)规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具体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市场监管部门不再予以查处的一种制度。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2、具备整改条件;3、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4、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所列情形。附件2《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67项)》第59项规定了“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本案中,第三人在产品标签配料表标示“茶叶”,未标示具体茶叶品种,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所列情形。被申请人责令第三人改正,第三人自愿签署承诺书并进行整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不再予以查处,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安全法有明确的处罚标准,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问题。被申请人已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于本案处理结果是不予查处,因此本案答复中未引用食品安全法相关罚则。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登记编号为1330329002023072310868859的答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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