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3〕93号) |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顺县泗溪镇泗水中路35号。 2023年8月24日,申请人郭某向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年11月14日,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答复函》(泗依复〔2023〕17号)。申请人对该《答复函》不服,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17号)。 申请人称,一、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调查核实,责令某村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二、申请人申请时做笔录的信息不完整,请求补正与房屋有利害关系的完整信息。三、包某等人利用职务身份违法操作作假账,强行拆除历史郭氏开基祖遗留的房屋,行为违法。四、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某村郭某房屋被拆除的某村民大会会议记录等35项政府信息。五、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某村2015年非法一户多宅自拆补助某村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等36项政府信息。六、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某村无违建创建以奖代补经费老房清理奖励5000元某村村民会议记录等33项政府信息。七、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某村一户多宅危房拆除补偿款5000元某村村民会议记录等33项政府信息。八、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某村同意吴某做自拆房农户代表选举凭证或者委托书等32项政府信息。九、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某村同意郭某某做自拆房农户代表选举凭证等32项政府信息。十、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某村非法一户多宅自拆补助挤占给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存款2.9万元国家标准文件等33项政府信息。十一、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某村抗震安居工程重建对象及补助资金汇总表等35项政府信息。十二、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某村《抗震安居工程原房拆除补助档案汇总表》包赣等人补助的某村村民大会会议记录等34项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8月24日,本机关收到郭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8月24日通过笔录形式与申请人完成补正,因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有涉及第三人信息,在征求了相关信息人的意见并于2023年11月14日收到全部答复。经核实,申请人所申请的第一点信息:“2015年非法一户多宅自行拆除申请人大坪‘溪边’房屋的收到补助的签字名单”、“房屋拆除登记表”等信息,检索后,有保存在我机关的是“一户多宅危房拆除补偿款”名单及“‘一户多宅’拆除情况验收表(郭a1、2)”。上述信息属于可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二) 项,本机关已将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同本答复函全部邮寄到申请人提供的指定地址。申请人所申请的第一点信息:“房屋危房鉴定书”、“与包某签订房屋拆除协议书”、“付给郭某或郭a的付钱发票”、“房子付钱的审批单”、“房子付钱的银行代发单”、“房子付钱的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子付钱的进账单”,经本机关检索未查找到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四) 项规定,本机关已在答复函中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的第二点信息:“某社区工作人员于2015年4月21日将2015年非法一户多宅自拆补助6.4万元打款至自拆房农户代表吴某的账户账号”、“某社区工作人员于2015年4月21日将2015年非法一户多宅自拆补助5.2万元打款至自拆房农户代表郭某某的账户账号”、“某社区工作人员于2015年4月21日将2015年非法一户多宅自拆补助2.9万元打款(存款)至在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签字账单”等信息,检索后,有保存在我机关的是“2015年4月21日收款人户名为吴某的现金存款回单”、“收款人户名为郭某某的现金存款回单”及“收款人户名为泰顺县泗溪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缴存金额为2.9万元款项来源为“老房拆除补助’的现金缴款单”。因吴某、郭某某银行账号系其个人信息,在征求吴某、郭某某意见时,其未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我们对涉及吴某、郭某某的银行卡号做相应技术处理。该份信息除吴某、郭某某银行卡号之外的内容均属于可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二)项,本机关已将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同本答复函全部邮寄到申请人提供的指定地址。申请人所申请的第二点信息:“房屋非法一户多宅的相关部门的鉴定证据”、“吴某付钱给农户5000元的收钱签字名单”、“自拆房补助的银行审批单”、“自拆房补助的银行代发单”、“自拆房补助的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郭某某付钱给农户5000元的收钱签字名单”、“自拆房补助的银行审批单”、“自拆房补助的银行代发单”、“自助房补助的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自拆房补助的银行流水清单”、“打款银行审批表”、“打款银行代发单”、“打款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打款银行流水清单”,经本机关检索未查找到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四) 项规定,本机关已在答复函中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的第三点信息属于投诉、举报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在答复函中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可将相关内容向泰顺县纪委等部门反映。申请人认为他们所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事项均与政府相关政策有关,政府部门应该会有相应资料信息。申请人的观点不成立。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均是村务信息,答复人仅作为资料的保存机关并非制作机关,答复人能提供的仅是提交保存的资料,检索不到的均无法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其他事项均未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补正原件中提到。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特请泰顺县行政复议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年8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笔录形式向申请人进行补正。 经补正后,申请人主要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一、因2015年非法一户多宅自行拆除大坪“溪边”吴某某房屋,然后吴某某分给申请人一榴半和郭a一榴,收到补助的:1、签字名单;2、房屋危房鉴定书;3、与包某签订房屋拆除协议书;4、房屋拆除登记表;5、付给郭某或郭a的付钱发票;6、房子付钱的审批单;7、房子付钱的银行代发单;8、房子付钱的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9、房子付钱的进账单。二、10、房屋非法一户多宅的相关部门的鉴定证据;11、某社区工作人员于2015年4月21日将2015年非法一户多宅自拆补助 6.4 万元打款至吴某的账户账号;12、吴某付钱给农户5000元的收钱签字名单;13、自拆房补助的银行审批单;14、自拆房补助的银行代发单;15、自拆房补助的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16、某社区工作人员于2015年4月21日将2015年非法一户多宅自拆补助 5.2万元打款至郭某某的账户账号;17、郭某某付钱给农户5000 元的收钱签字名单;18、自拆房补助的银行审批单;19、自拆房补助的银行代发单;20、自拆房补助的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21、自拆房补助的银行流水清单。22、某社区工作人员于2015年4月21日将2015年非法一户多宅自拆补助2.9万元打款(存款)至原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签字账单;23、打款银行审批单;24、打款银行代发单;25、打款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26、打款银行流水清单。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书面征求第三方郭某某、吴某的意见。郭某某、吴某分别于2023年10月30日和2023年11月14日向被申请人反馈意见。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函》(泗依复〔2023〕17号)。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吴某征求意见函、郭某某征求意见函、“一户多宅”拆除情况验收表、“一户多宅”危房拆除补偿款、某村委会现金缴款单、郭某某、吴某收据、检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第一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第1-9项信息。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第1、4项信息。经申请人补正后,被申请人在能够理解和识别相关申请内容的前提下,对申请人公开了“一户多宅危房拆除补偿”名单、“‘一户多宅’拆除情况验收表(郭a1、2)”,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2、3、7、8项信息,被申请人经查找后未找到相关信息,已经尽到合理搜索的义务,告知申请人第2、3、7、8项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第5、6项信息,即“付给郭某或郭a的付钱发票”、“房子付钱的审批单”,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信息存在,即“‘一户多宅危房拆除补偿’名单”,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鉴于申请人已经获取该项政府信息,撤销第一项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重新答复的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因此,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第一项答复违法。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第二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第10-26项信息。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第11、16、22项信息。经申请人补正后,被申请人在能够理解和识别相关申请内容的前提下,对申请人公开了“收款人户名为吴某的现金存款回单”、“收款人户名为郭某某的现金存款回单”、收款人户名为泰顺县泗溪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老房拆除补助”现金缴款单,并就上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进行相应技术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开的第10、12-15、17-22项信息,被申请人经查找后未找到相关信息,已经尽到合理搜索的义务,告知申请人第10、12-15、17-22项不存在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第三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三点信息。申请人在谈话笔录中认可其所申请的第三点信息属于投诉、举报事项,并无具体的申请公开事项。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在答复函中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申请人申请时做笔录的信息不完整,请求补正与房屋有利害关系的完整信息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存在内容繁杂、表述不清的情况。在申请人意图不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通过谈话笔录的形式,将申请人的真实意图予以明确并固定下来并由申请人进行签字确认,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调查核实,责令某村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和包某等人利用职务身份违法操作作假账,强行拆除历史郭氏开基祖遗留的房屋,行为违法的问题。上述事项不属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范围,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申请公开但未在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公开的其他事项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案涉答复函的答复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17号)第一项答复违法;其他项答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17号)违法。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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