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26/2024-7064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结果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3〕98号)

发布日期: 2024- 12- 20 16 : 07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冯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云寿路48号。

第三人:某网店。

申请人冯某对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作出登记编号为1330329002023100241110518的答复不服,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一、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明确规定,通过网络售卖散装熟食必须要有生产许可证。二、该产品无厂家厂址信息属于三无产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该产品标签标识缺失了食品小作坊名称,已责令第三人整改,第三人提供了整改后的标签样式。二、生产者持有的小作坊生产登记证即为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9日,申请人通过“抖音”购买第三人销售的猪油渣后,认为猪油渣存在“该产品为三无产品、没有厂家厂址等信息、没有小作坊证件、没有生产许可证”问题,于2023年10月2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贵局核实查明并要求其赔偿本人相应损失”。2023年10月7日,申请人退货后收到退款。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核查。同日,被申请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查明第三人“销售产品的标签标识未标注食品小作坊名称项目”,要求第三人“销售的产品上附加的标签标识需按照相关规定标注完整”。之后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整改完成后的标签式样。2023年10月24日,第三人表示对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拒绝调解。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答复,产品标签中缺失了食品小作坊名称,未严格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标注,已责令商家进行整改,鉴于被举报方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针对订单纠纷,商家明确拒绝其他赔偿要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截至2023年12月2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67次。

上述事实,有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收款收据、责令改正通知书、产品标签照片、订单详情、售后详情、情况说明、全国12315平台截图、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产品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产品标签未标示食品小作坊名称,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已标注生产登记证号,该证号是食品小作坊的“身份证明”号码,证实该产品不是“三无产品”。被申请人责令第三人改正,第三人已完成整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本案中,第三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通过网络售卖散装熟食必须要有生产许可证”问题。本案产品生产者为食品小作坊,持有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食品小作坊)即为生产许可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登记编号为1330329002023100241110518的答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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