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4〕6号) |
申请人:翁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顺县泗溪镇泗水中路35号。 2023年11月13日,申请人翁某向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年12月27日,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答复函》(泗依复〔2023〕46号)。申请人对该《答复函》不服,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46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补正时,被申请人没有释明和指导。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调查核实,责令祥和村向申请人书面公开某道路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的第59-62项信息不完整,请求公开测量图纸、规划路线、工程施工承包、工程承包合同、翁某签订的征地协议书的所有内容完整规范信息。以上信息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政府部门会有相应资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证据、程序等方面的情况。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翁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11月22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二、申请书中提出的有关争议问题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要求重点说明的问题的情况。1、被申请人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经补正仍不明确的处理。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不明确,被申请于补正通知书中对需要明确的内容已作了详细释明,复议申请人的部分补正内容无视释明的要求仍不明确,被申请人按如下方式处理,其中可根据申请人的描述确定信息或可检索到相关联的信息的被申请人均按规定予以处理,属于公开范围的全部予以公开。对于补正后仍不明确,无法根据描述确定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视为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2、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补正时被申请人没有释明和指导,不符合事实。被申请人对于需要补正的信息,每一项都作了详细的列举。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补正,导致被申请人无法根据描述确定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该责任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3、对于经检索仍未检索到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该处理方式程序、内容合法。4、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函不存在遗漏未回复的情形,能做区分且能用相关关键字检索到且属于可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均予以公开,无法区分或检索不到以及超出原申请范围的被申请人无法处理该信息亦是于法有据。5、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所列项目众多,说明申请人具有一定的思维能力与理解能力。6、申请人信息公开的内容属于村务信息,被申请人仅是部分材料的保存机关,资料不完整是客观事实,被申请人已尽到勤勉的检索义务,未检索到相关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特请泰顺县行政复议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3日,申请人翁某向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某林区道路项目相关政府信息共计83项内容。2023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并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2023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函》(泗依复〔2023〕46号)。 另查明,2023年10月25日,郭某不服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14号),向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向泰顺县人民政府提交《镇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征求反馈及相关附件》等证据材料。2023年12月13日,郭某某不服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22号),向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向泰顺县人民政府提交《某村民会议记录(7.13)》等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税务票、转账支票存根、检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第一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补正内容。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送达的补正告知后,虽在告知期限内予以补正,但没有按照要求进一步补正,在补正中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仍作了重复式的描述,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补正后仍无法确定其申请公开所指向的政府信息的内容,被申请人不再处理并无不当。其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一条第1-3自然段内容,申请人补正后仍无法确定其申请公开所指向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再处理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一条1-83项内容,申请人在其不知晓道路建设项目相关文件具体名称和文号的情况下,已尽其可能对申请信息的特征进行了描述,已清晰指向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即涉及祥和村建设某林区道路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仍要求其进行补正确有不当,但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机关予以指正。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第二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59-62项内容。被申请人进行合并处理答复,将检索到的“转账支票存根一份”、“进账单一份”、“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向申请人公开,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答复的第59-62项信息不完整,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第三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58、63-83项信息,被申请人以“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主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但根据本机关另查明的事实,其主张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与其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14号)、《答复函》(泗依复〔2023〕22号)的内容存在矛盾,不能认定其已尽到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义务。故被申请人的该项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涉答复函的答复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的第三项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他答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46号)第三项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2、维持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3〕46号)的其他项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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