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泰政复〔2024〕9号) |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顺县泗溪镇泗水中路35号。 2023年10月18日,申请人陈某向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4年1月15日,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答复函》(泗依复〔2024〕6号)。申请人对该《答复函》不服,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4〕6号)。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在补正时,被申请人没有释明和指导。二、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条第1-9项信息,被申请人告知上述信息不存在,破坏农田没有审批手续,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三、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条第14项信息,即“某林区道路泗溪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3日签订征地协议书”,被申请人称检索到“补偿协议”二份,申请人没有收到“补偿协议”二份。申请人仅收到平改坡和包某户头钱村民代表会议记录1张,吴某征地协议书等合计3张,山茶园凭证8张,一共收到12张,其余信息没有收到。四、请求依法责令泗溪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发函至某村,提供2017年某林区道路工程,某道路塌方清理工程,某村门楼牌坊项目等所有内容的完整规范信息,并书面回函申请人。以上信息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政府部门会有相应资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证据、程序等方面的情况。2023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陈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1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因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涉及第三方信息,在征求了第三方的意见后,于2024年1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二、申请书中提出的有关争议问题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要求重点说明的问题的情况。1、复议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明确的部分,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描述确定信息的,均按规定予以处理。2、对于经检索仍未检索到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该处理方式程序、内容合法。3、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函不存在遗漏未回复的情形,对于申请人描述不清楚的信息,能做区分且能用相关关键字检索到且属于可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均予以公开,无法区分或检索不到以及超出原申请范围的被申请人无法处理该信息亦是于法有据。本机关因疏忽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时遗漏了申请人申请的第一条第9项“某林区道路立项批复”一份、第14项“补偿协议”二份、第19项“某林区道路工程预算价”一份、第21项“工程直接发包备案表”一份、第23项“2016年度集体林区道路建设项目公示”一份、第32项“泰顺县泗溪镇某村某林区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第33项“泰顺县泗溪镇某村某林区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一份、“工程预算价”一份、第36项“工程结算审核定单”一份、第58项该道路相关的“进账单”二份,现已补充邮寄给申请人指定地址。4、申请人具有一定的思维能力与理解能力。5、申请人信息公开的内容属于村务信息,被申请人非制作机关,资料不完整是客观事实,未检索到相关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8日,申请人陈某向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17年某村某林区道路工程、某村某道路清理工程、某村门楼牌坊工程等村务相关信息,共计三条176项内容。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书面征求第三方陈某某、某公司的意见,陈某某、某公司逾期未提出意见。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同意,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2023年24号)并告知申请人。202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书》(2023年第5号),通知申请人的申请已达到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需缴纳信息处理费130元,2023年12月15日,申请人缴纳了130元信息处理费。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函》(泗依复〔2024〕6号)。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因遗漏邮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条第9、14、19、21、23、32、33、36、58项信息相关资料,于2024年2月21日向申请人补充邮寄“某林区道路立项批复”一份、“补偿协议”二份、“某林区道路工程预算价”一份、“工程直接发包备案表”一份、“2016年度集体林区道路建设项目公示”一份、“泰顺县泗溪镇某村某林区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泰顺县泗溪镇某村某林区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一份、“工程预算价”一份、“工程结算审核定单”一份、道路相关的“进账单”二份。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延期答复告知书、征求第三方意见函(陈某某、华鼎)、信息公开答复函、某林区道路相关材料、门楼牌坊相关材料、山茶园相关材料、检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第一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一条2017年某村某林区道路工程相关信息。其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一条第1自然段内容,申请人反馈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等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回应,本机关予以指正。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一条1-68项内容,其中,第1、2、4、5、7、8、10-12、15-18、20、24-27、34、35、38、40-53、55-57、61-68项内容,被申请人经查找后未找到相关信息,已经尽到合理搜索的义务,且申请人也未能举证或提供相关线索证明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并记录、保存上述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上述内容不存在并无不当。第9、14、19、21、23、32、33、36项内容,被申请人在《答复函》中告知申请人检索到相关信息,但根据本机关另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向申请人公开时遗漏邮寄上述信息的相关资料,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1日向申请人补充邮寄上述信息的相关资料,经审查,被申请人补充邮寄的相关资料能够指向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对收到上述资料的事实并无异议,鉴于申请人已经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已无必要,确认被申请人的答复违法。第3项内容,被申请人在《答复函》中告知申请人检索到相关信息,但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向申请人公开时遗漏邮寄上述信息的相关资料“《泰顺县泗溪镇某村林区道路申报方案》”,被申请人的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58项内容,被申请人在《答复函》中告知申请人检索到与该道路相关的“进账单”二份,但根据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与该道路相关的“进账单”存在4份,被申请人未将检索到的进账单全部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22、31、37、39、54、59、60项内容,根据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泰顺县泗溪镇某村某林区道路建设项目验收资料”等证据材料中可以证明上述信息存在,被申请人告知申请未查找到相关信息,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申请的第6、13、28、29、30项内容,对政府信息的特征描述无法清晰指向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当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确认,向其释明和指导,并要求补正,明确其指向的政府信息,而不能在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径行作出判断,被申请人的答复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第二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二条某村某道路清理工程相关问题。其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二条第1自然段内容,申请人反馈的工程协议作假等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被申请人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二条1-49项内容。被申请人进行合并处理答复,将检索到的关于山茶园的“村级重大事务审签单”、“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工程承包合同书”、“记账凭证”、“资金使用提现(转账)审批单”、“进账单”、“转账支票存根”、“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各一份向申请人进行公开,针对申请人申请的其余信息,申请人未能举证或提供相关线索证明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并记录、保存上述信息,被申请人经查找后未找到相关信息,已经尽到合理搜索的义务,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第三项答复,即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三条某村门楼牌坊工程相关问题。其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三条第1自然段内容,申请人反馈的账目等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回应,本机关予以指正。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三条1-59项内容。被申请人进行合并处理答复,将检索到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征地协议书”、“转账支票存根”、“进账单”、“领款凭证(含审批内容)”向申请人进行公开,针对申请人申请的其余信息,申请人未能举证或提供相关线索证明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并记录、保存上述信息,被申请人经查找后未找到相关信息,已经尽到合理搜索的义务,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补正时未向申请人提供释明和指导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不存在被申请人补正时未向申请人提供释明和指导的问题。 关于申请人称申请人没有收到“补偿协议”二份的问题。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自认因遗漏邮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条2017年某村某林区道路工程相关问题信息的相关资料,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4年2月21日向申请人补充邮寄“补偿协议”二份等相关资料。 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破坏农田没有审批手续,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和请求依法责令泗溪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发函至某村,提供2017年某林区道路工程,某道路塌方清理工程,某村门楼牌坊项目等所有内容的完整规范信息问题。上述事项不属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的审理范围,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申请公开但未在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公开的其他事项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案涉答复函的答复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一条第9、14、19、21、23、32、33、36项内容的答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时遗漏邮寄上述信息的相关资料,鉴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已经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确认被申请人的上述答复违法。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第一条第3、6、13、22、28-31、37、39、54、58-60项内容的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他答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4〕6号)第一项中针对申请人申请的第一条第3、6、13、22、28-31、37、39、54、58-60项内容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2、确认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4〕6号)第一项中针对申请人申请的第一条第9、14、19、21、23、32、33、36项内容的答复违法。 3、维持被申请人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函》(泗依复〔2024〕6号)的其他项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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