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1/2024-7081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公告〔2024〕8号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TSD00-2024-0003

(有效)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罗阳镇等12个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罗阳镇等12个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罗阳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罗阳镇人民政府行使人防、自然资源、建设、林业、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领域共60项行政执法事项(详见附件1)。

二、对司前畲族镇、百丈镇、筱村镇、南浦溪镇、泗溪镇、彭溪镇、雅阳镇、仕阳镇、龟湖镇、三魁镇、西旸镇等11个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司前畲族镇等11个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自然资源、建设、林业、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领域共32项行政执法事项(详见附件2)。

三、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由赋权前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

四、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公告实施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立案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五、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六、涉及上述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的,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公布。

七、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原《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南浦溪镇、三魁镇人民政府赋予部分行政执法权事项的公告(第一批)(公告〔2022〕3号)和《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罗阳镇等10个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及新增南浦溪镇、三魁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公告〔2022〕14号)同步废止。

附件:1.罗阳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docx

          2.司前畲族镇、百丈镇、筱村镇、南浦溪镇、泗溪镇、彭溪镇、雅阳镇、仕阳镇、龟湖镇、三魁镇、西旸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docx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原文下载:关于调整罗阳镇等12个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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