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区教育服务指导分中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
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民办学校年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3年6月30日前,经县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二、年检主要内容
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办学基本条件及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章程建设及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内部管理机构及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财务规范管理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有关手续情况;其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三、年检程序
(一)各民办学校对照年检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准备好相应的年检材料。年检递交材料:
1.民办幼儿园
(1)《泰顺县民办学校教育年度检查报告书(2023年度)》(附件1,一式二份);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3)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4) 有效(2年内)的房屋质量安全证明一份。
(5) 专任教师及保育员资格证复印件
(6) 全体教职工的五险一金参保证明
(7) 专任教师的4月工资流水
2.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
(1)《泰顺县民办学校教育年度检查报告书(2023年度)》(附件1,一式二份);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3)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4)有效(2年内)的房屋质量安全证明一份。
请如实填写附件1内容,将电子稿发至邮箱332447121@qq.com,纸质文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上述其他材料一并装入文件袋,文件袋封面要写清楚单位名称及联系人信息,送学区教育服务指导分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教育局学前教育指导中心,所有电子和纸质材料上交时间截至2024年4月30日。
(二)5月10日前,县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民办学校进行台账材料检查和现场核查,对民办学校在依法办学、师资建设、教育教学、安全保卫、财务管理、品牌创新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标准附件2-附件4进行检查评分。
(三)县教育局结合材料审核和实地抽查情况,5月底出具年检结果,并在泰顺县教育局相关网页及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年检有关规定
(一)年检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一般根据量化评分表的最终总分决定等级。民办学校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年检的,须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适当推迟年检。民办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接受年检的,年检结论直接定为不合格。
(二)年检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 办学严重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发生重大意识形态事件和安全稳定事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未能按规定进入决策机构,党组织未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政治把关的;办学章程内容不完备,修订程序不合规的;
2. 课程内容及教材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者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擅自引进或使用境外课程及教材,存在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隐患的;
3.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造成安全事故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学校校舍及各类设施设备等投入不足,基本条件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
4. 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财务制度混乱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举办者抽逃、侵占、挪用办学经费,造成学校法人财产权受到侵害的;
5. 擅自分立、合并的;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办学许可证过期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6. 发布招生简章(广告)未在审批机关备案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的;
7. 违规招生现象严重且未有效整改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或者毕业成绩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的;非法集资或违规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8. 聘用教师人员数量与办学规模不相适应的(按省市要求三级园及以上幼儿园必须达到2教1保);专任教师的持证率未达100%的;聘用教师存在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的;违规聘用外籍人员的;
9.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10. 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县教育局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年检记录中写明年检结论。
1.年检基本合格的,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完成,并扣除部分财政补助(包括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民办幼儿园专项经费、民办幼儿园社保补助经费三项)。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则责令其停止招生办学并限期再次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2.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办学限期整改,并扣除全部财政补助(包括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民办幼儿园专项经费、民办幼儿园社保补助经费三项)。规定时间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相关登记机关年检工作
各民办学校在完成教育年检的同时,做好相关登记机关的年审工作。
(一)民办事业单位年审工作按县委编办相关规定执行。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民政部门年检通知执行。
附件:附件.docx
1.泰顺县民办学校教育年度检查报告书
2.2023年度中小学年检评估量化表
3.2023年度幼儿园年检评估量化表
4.2023年度教育培训机构年检评估量化表
泰顺县教育局
2024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教育局,县府办,民政局,周建海副县长。
泰顺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