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整合使用各类质量奖励资金,进一步促进、引导和激励社会各行各业强化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使用原则
坚持突出区域品牌、强化整体宣传原则;坚持针对性奖励、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原则。
二、资金来源
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三、资金支持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住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泰顺县域内,守法经营且实施质量、品牌、标准、知识产权(专利)培育的各类企业组织或本县常住户籍的个人。
四、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质量提升奖励、标准创新奖励、品牌创建奖励、知识产权(专利)奖励。
1.质量提升奖励
鼓励企业或组织争创“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泰顺县县长质量奖”等各级政府质量奖,对质量提升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组织给予奖励。
序号 | 奖项名称 | 奖励金额(万元) |
1 | 新获得中国质量奖 | 100 |
2 | 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 20 |
3 | 新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 20 |
4 | 新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 | 15 |
5 | 新获得温州市市长质量奖 | 15 |
6 | 新获得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 | 5 |
7 | 新获得泰顺县县长质量奖 | 20 |
2.标准创新奖励
鼓励企业(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开展各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认定,并给予奖励。
序号 | 奖项名称 | 奖励金额(万元) |
1 | 新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成员 | 10 |
2 | 新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成员 | 5 |
3 | 新成为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 | 3 |
4 | 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 30 |
5 | 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 优秀12万元 良好8万元 合格6万元 |
6 | 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 优秀10万元 良好6万元 合格4万元 |
7 | 县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 优秀2万元 合格1万元 |
8 | 主导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 | 50 |
9 | 主导制修订一项国家标准 | 30 |
10 | 主导制订一项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 30 |
11 | 主导制修订一项行业标准 | 10 |
12 | 主导制修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 | 10 |
13 | 主导制修订一项市级地方标准 | 5 |
14 | 主导制订一项团体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除外) | 1 |
15 | 主导制订的标准评定为“浙江标准” | 10 |
16 | 参与制订一项国际标准 | 8 |
17 | 参与制订一项国家标准 | 5 |
18 | 参与制订一项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 2 |
19 | 参与制订一项行业标准 | 1 |
20 | 参与制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五且主要起草单位不应为泰顺县企业。) | 2 |
21 | 参与制订一项市级地方标准(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五且主要起草单位不应为泰顺县企业) | 1 |
22 |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 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为主承担单位分别给予 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参与且获表彰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给予20万元补助。 |
23 |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 获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大奖、优秀奖、组织奖,为主承担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补助。 |
24 | 温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 | 获温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为主承担单位给予10万元补助。获温州市标准创新提名奖,为主承担单位给予5万元补助。 |
25 | 省标准创新型企业 | 3 |
(注: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是指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主导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是指在标准文本“前言”所列起草单位(国家级研究院所除外)中排在首位。)
3.品牌创建奖励(含服务业品牌)
鼓励企业(组织)争创各级品牌,支持块状产业特征明显的行业、单位积极创建区域名牌,对品牌创建成效突出的企业(组织)给予奖励。
序号 | 奖项名称 | 奖励金额(万元) |
1 | 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 | 50 |
2 |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 | 10 |
3 | 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通过“第三方认证”获得)(含“品字标浙江服务”) | 10 |
4 | 通过非认证渠道新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 | 8 |
5 | 新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认证(通过“第三方认证”获得) (新增) | 10 |
6 | 新获得丽水山耕认证(通过“第三方认证”获得) | 3 |
7 | 国家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 | 10 |
8 | 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 | 5 |
9 | 集体商标 | 5 |
10 |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10 |
11 | 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 | 8 |
12 | 证明商标 | 5 |
13 | 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 3 |
14 |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 2 |
15 | 省级示范性合作社 | 2 |
16 | 市级示范性合作社 | 1 |
17 | 有机产品认证 | 5 |
18 | 有机产品继认证 | 1 |
19 | 绿色食品认证 | 3 |
20 | 绿色食品继认证 | 1 |
21 | 绿色产品认证(需在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内) | 首次获绿色产品全项认证证书的奖励10万元,首次获绿色产品分项认证证书(不包括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中自我声明类)的奖励4万元。全项认证奖励和分项认证奖励不得重复申报奖励。 |
22 | 按标准建设农产品、食品快速检测室 | 2 |
23 | 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 10 |
24 | 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 2 |
25 | 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 1.5 |
26 | 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 1 |
27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 2 |
28 | 广告产业园区(广告孵化园) | 3 |
4.知识产权(专利)奖励
鼓励企业(组织)和个人发明创造,加强自主创新,对知识产权(专利)创造实施成效突出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给予奖励。
序号 | 奖项名称 | 奖励金额(万元) |
1 | 发明专利授权 | 1 |
2 | 中国专利金奖 | 15 |
3 | 中国专利银奖 | 10 |
4 | 中国专利优秀奖 | 5 |
5 |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 | 10 |
6 | 中国外观设计银奖 | 5 |
7 | 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 3 |
8 | 浙江省专利金奖 | 10 |
9 | 浙江省专利优秀奖 | 5 |
10 |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 10 |
11 |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 10 |
12 | 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 5 |
13 | 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 3 |
14 |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 | 1 |
15 | 成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 5 |
16 | 专利导航试点项目(合并) | 5 |
17 | 通过国家植物新品种(国家林木品种)保护或审定(奖补对象为植物新品种第一品种权人或林木良种第一申请人) | 20 |
18 | 通过省级植物(省级林木品种)品种审定(奖补对象为植物新品种第一品种权人或林木良种第一申请人) | 10 |
5.奖励说明
对于质量提升奖励,各级政府质量奖除上级政府规定奖励之外,县政府再按照质量提升奖励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对于标准创新奖励,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多次获同一奖项(认定)的,第一个产品获奖按以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其后每次按首次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认定)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先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的,不再对低级别奖励(认定)的获奖进行奖励。上级政府对获奖项目已有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对于品牌创建奖励中,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多次获有机产品认证,第一个产品获奖按以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其后每次按首次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多次获得其余奖励
仅对首次获得的产品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认定)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先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的,不再对低级别奖励(认定)的获奖进行奖励。上级政府对获奖项目已有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对于知识产权(专利)奖励,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认定)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上级政府对获奖项目已有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五、申报程序及资金下达
(一)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工作,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申报工作,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各相关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的质量奖项申报工作。
(三)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组织)或个人需填写《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申请表》(见附件),提供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主申报。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当年来不及申报的可转到下年度)向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申报,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及时予以兑现奖励。
六、监督和管理
(一)各相关企业(组织)或个人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严厉追究其责任。
(二)申报单位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依法追回骗取的奖励资金,并取消其此后5个年度的奖励资格,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获奖企业(组织)或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的奖励资金进行财务处理,规范使用。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5月7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20〕56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