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竹材生态产业用人用工专项风控法务指引及清单

发布日期:2024-04-30 11:25:44 浏览次数: 字体:[ ]

泰顺县竹材生态产业用人用工专项风控法务指引及清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和法律依据】 为鼓励竹材生态产业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防范风控法务风险,维护行业良性竞争秩序,保障竹材生态企业、其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竹材生态企业经营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县竹材生态企业以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风控法务,是指上述竹材生态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风控法务风险,是指竹材生态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风控法务经营,是指以有效防控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从业人员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控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风控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作指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竹材生态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风控法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竹材生态行业风控法务管理部门或风控法务岗位的运行不受任何不当的干扰和压力;承担风控法务管理职责的人员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二)全面性原则:坚持将风控法务要求覆盖竹材生态行业各业务领域、各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全体从业人员,贯穿竹材生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环节、全流程。


(三)实用性原则:风控法务工作要结合生产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发展状况等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完善流程设计和风控法务管理制度;建立风控法务责任制,明确风控法务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责任。


第二章 风控法务管理风险防范要点


第一节  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竹材生态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所有条款必须经双方同意确认,签名必须工整清晰,防止冒名签订合同。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内,且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竹材生态企业录用的职工必须达到合法的劳动年龄,即年满十六周岁。录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签订《聘用协议》或《返聘协议》,非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竹材生态企业,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


经竹材生态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的,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竹材生态企业发生分立或合并后,新企业要继续履行原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妥善安排原单位人员。竹材生态企业分立的,原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不因为分立自动终止。竹材生态企业合并的,原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直接约束合并后的企业,合并后的企业应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履行。


(风险点:竹材生态企业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面临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被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后果。使用童工的,按每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竹材生态企业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还在试用期内的,须提前3日通知。竹材生态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职工,并向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


基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等原因,劳动合同终止。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竹材生态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三期”期满为止。


(风险点:竹材生态企业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以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竹材生态企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第二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八条【工时管理与加班加点】


竹材生态企业实行单休制度的,应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说明并告知职工,同时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竹材生态企业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必须同时满足确实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已向职工说明并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三个条件。


竹材生态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一)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企业安排职工延时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报酬。企业安排职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报酬。企业安排职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报酬。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如果计算周期内职工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超过部分应视为延时加班,按照不低于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但职工仍享受法定节假日,如果安排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视为法定节假日加班。


(风险点:竹材生态企业实施标准工时制,应当保证职工每周可以至少休息一天,延长工作时长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依法支付加班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竹材生态企业将面临最高每人500元的罚款。)


第九条【休息休假】


职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带薪年休假期间应发放工资。竹材生态企业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事假的薪酬待遇、审批流程和上限天数等内容。


(风险点:竹材生态企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的,将面临最高每人5000元的罚款。)


第三节  劳动报酬


第十条【约定劳动报酬】


竹材生态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报酬一定要明确、具体,包括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竹材生态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风险点:竹材生态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将被责令限期支付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将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第十一条【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必须在竹材生态企业与职工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竹材生态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职工提供工资清单。一般来说,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与金额以及发放单位、发放时间等事项。


(风险点:竹材生态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将被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将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第四节  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


竹材生态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竹材生态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竹材生态企业必须为包括试用期职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则上需为所有职工一并参保五个险种,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风险点:竹材生态企业与职工约定不参保或少缴费,其约定在法律上属于无效约定。竹材生态企业也可以为职工投保商业保险,但不能免除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企业发生上述参保方面的违法行为时,职工可要求企业补缴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实际发生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情形时,将由企业承担相应支付责任,职工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竹材生态企业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工伤事故


第十三条【工伤认定】


竹材生态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竹材生态企业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为职工享受工伤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风险点:竹材生态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竹材生态企业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待遇】


竹材生态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竹材生态企业需要负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费、医疗费、交通费等。


(风险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竹材生态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竹材生态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将面临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第六节  职业风险


第十五条【职业病危害因素】


竹材行业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音、木粉尘、振动、甲醛、苯等。竹木生态企业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如派遣职工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当事先依法告知职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风险点: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竹木生态企业不得因此解除与职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竹木生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将面临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止产生或责令关闭。)


第十六条【职业病防治】


竹木生态企业要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竹木生态企业应当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职工上岗前、派遣期间、离岗时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竹木生态企业应如实提供职工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风险点:竹木生态企业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未对职工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未告知职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或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将面临最高十万元的罚款。)


第三章 风控法务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风控法务责任人】


竹材生态企业应当建立风控法务管理领导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风控法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风控法务管理机构】


鼓励竹材生态企业根据自身的规模及经营特点设置专门的风控法务管理部门或配备风控法务风险控制专员,负责风控法务风险评估与日常监控、提供风控法务咨询等事务。


第十九条【业务部门风控法务职责】


竹材生态企业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日常风控法务管理工作,按照风控法务要求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主动开展风控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发布风控预警,组织风控审查,及时向风控法务管理组织通报风险事项,妥善应对风控法务风险事件,组织或配合进行违规问题调查并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员工风控法务职责】


竹材生态行业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风控法务计划、工作,并对职责的适应性、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风险识别制度】


竹材生态企业应当建立风控法务风险检查制度。风控法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企业各项风控法务检查工作,可抽调相关业务环节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根据企业业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风控法务风险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风控法务风险,风控法务检查组应提出整改建议,各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风控法务检查组确认后,由风控法务管理部门督促各部门积极落实整改方案。


第二十二条【风险应对制度】


企业人员发现风控法务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或风控法务管理部门报告。企业负责人或风控法务管理部门核实后要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及时查找制度规范、机构设置、人员选任等方面问题,完善工作流程,强化人员管理,增强企业合法经营意识和能力。发生较大风控法务风险事件,竹材生态企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风控法务奖惩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风控法务经营奖惩机制,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风控法务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员工的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对违反竹材生态企业风控法务义务、目标、制度和要求的人员,进行适当的惩处,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鼓励竹材生态企业全体员工参与风控法务工作,制定奖励制度,对提出的意见建议、指出的问题等确有价值的,予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是对竹材生态企业和从事竹材生态工作各环节的从业人员作出的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仅作为内部文本供企业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指引的实施】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序号

风控法务事项

常见违规、违法行为表现

风控法务建议

法律依据

1

劳动合同

1、竹材生态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

2、竹材生态企业录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时签订劳动合同。

3、出现法定情形时,未按规定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2、录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签订聘用协议或返聘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3、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征询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如同意续签,则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续签劳动合同。

4、如劳动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竹材生态企业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竹材生态企业职工月加班时间超过法定加班时间的上限36小时,且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2、竹材生态企业未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也未支付年休假工资。

3、未发放法定节假日工资。

4、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

1、用人单位应做好考勤管理,制定加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加班时间。安排职工延时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报酬。

2、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息日加班后,先安排补休,无法补休的须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报酬。

3、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内休息的,用人单位照常支付工资。安排职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报酬。

5、保障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6、《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

劳动报酬

1、竹材生态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企业支付的工资低于泰顺县最低工资标准。

3、工资未支付给职工本人。

4、支付工资时遇休息日或节假日,延后发放。

5、不向职工提供工资表。

6、职工从事高温作业的,未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1、用人单位要合法合理设计单位的工资结构,并制定薪资管理制度。

2、在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1840元/月(动态调整)。

3、如职工因特别原因无法领取本人工资,用人单位应要求职工提供代为领取的委托书。

4、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支付劳动报酬。

5、用人单位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职工提供工资清单,载明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与金额以及发放单位、发放时间等事项。

6、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4、《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5、《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6、《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提前支付。

4

社会保险

1、竹材生态企业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2、竹材生态企业与职工约定不参保或少缴费。

3、竹材生态企业未对试用期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1、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入职30天内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以另外为职工投保商业保险,但不能免除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2、用人单位不应与职工约定不参保或少缴费。

3、用人单位应对试用期职工一并参保五个险种,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5

工伤事故

1、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全额参加工伤保险时,发生工伤。

2、竹材生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3、竹材生态企业拒不举证、不协助调查、不实申请或骗保。

1、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应及时补缴。

2、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真实反映有关情况。工伤认定中出现争议的,用人单位要积极、及时进行举证。

4、用人单位不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社会保险金。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该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条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7、《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6

职业风险

1、竹材生态企业未告知职工职业危害。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竹材生态企业未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竹材生态企业未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教育。

4、竹材生态企业未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职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噪音、木粉尘、振动、甲醛、苯等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2、用人单位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对职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为职业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4、用人单位要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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