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11004/2024-67446
  • 组配分类:
  • 专项经费
  • 发布机构:
  • 泰顺县财政局(国资办)
  • 成文日期:
  • 2024-05-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关于下达2024年度帮促项目管理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5- 24 09 : 39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为保障我县帮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泰顺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泰财农〔2022〕208号)、《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3〕79号)和《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3〕77号)等精神,经乡镇申报,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帮促项目管理的需求分配,现将2024年度帮促项目管理费20.385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相应增加“2130599其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预算指标。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严禁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与低收入农户增收无关的形象工程、“造景”工程。

请你们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绩效。此项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请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要求,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单位。同时,根据《泰顺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金使用公告公示和资金报账工作,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反馈给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依据。

附件:泰财农〔2024〕56号附件.docx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乡村振兴局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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