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4年5月24日第5号)

发布日期:2024-05-24 10:23:15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市监学会) 字体:[ ]

泰顺县鑫新明汽车装潢美容中心等4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

本局于2024年5月21日对当事人泰顺县鑫新明汽车装潢美容中心等4家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市监企吊字〔2024〕3号)(详见附件2)。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名单.xls

           2.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市监企吊字﹝2024﹞3号).doc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