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鑫新明汽车装潢美容中心等4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
本局于2024年5月21日对当事人泰顺县鑫新明汽车装潢美容中心等4家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市监企吊字〔2024〕3号)(详见附件2)。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名单.xls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